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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一项新的官方商标异议机制在加拿大生效。这一新机制将被证明是一个有用的工具,可帮助品牌所有者应对基于官方商标的商标申请异议。

在此之前,商标所有人应对此类异议的选择很有限,因为官方商标不像普通商标那样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以“未使用”为由进行撤销或执行无效程序,官方商标也不需要续展,因此可以无限期地保留在注册簿上——这使得这类商标几乎无法被撼动。

如果商标所有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商标与官方商标并不十分相似,以至于可能被误认为官方商标,而官方商标所有人又不愿意同意,那么品牌所有人要解决官方商标引证的唯一选择就是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官方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

现在,新的机制为品牌所有者增加了另一种更加简化也更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他们现在可以以官方商标所有人不是公共机构或已不复存在为由对官方商标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新的第9(4)款,注册官可以主动或应支付所需费用(目前为325加元)者的要求,发出通知,宣布官方商标不再享有《商标法》第9(1)(n)(iii)条规定的保护,从根本上终止其作为官方商标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机制仅适用于注册官根据《商标法》第9(1)(n)(iii)款发布公告宣布加拿大“公共机构”作为官方商标采用和使用的徽章、纹章、徽记以及标志,不适用于任何“大学”根据第9(1)(n)(ii)款采用的禁用标志。

此外,新机制不包括以不使用为由对官方商标提出异议的选项。与简易不使用撤销程序不同,对官方商标地位提出异议的一方首先有责任提供信息或证据,证明官方商标所有人不是公共权力机构或已不复存在。一旦对官方商标提出异议,注册官将决定是否有必要向官方商标注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公共权力机构地位的证据(即符合受政府管控和提供公共利益这两个部分的检验标准)。

根据相应的实际通知,在以下情况下,注册官一般不会向官方商标所有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出示证明其公共权力机构地位的证据:

对官方商标提出异议的请求是在注册官发出采用和使用官方商标的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收到的;

请求内容没有对官方商标所有人的公共权力地位或存在提出任何疑问;或

官方商标所有人被列为加拿大国王(或女王)或市政府实体(除其他原因外)。

反之,如果申请使注册官认为官方商标所有人不是公共权力机构或已不复存在,注册官一般会向官方商标所有人发出通知,要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证明其公共权力机构地位的证据。如果官方商标所有人未能回应,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加拿大公共权力机构的地位,注册官将发布公告停用该官方商标(可提出上诉或司法审查),特别是还将向官方商标所有人发送进一步的通知,要求其提供所有证明官方商标的公共权力机构地位的证据。

这一新机制——以注册人不是公共机构或已不复存在为由对官方商标提出异议——的引入,为品牌所有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选择,以解决官方商标经常会带来的困难阻碍。

在此之前,商标所有人解决对此类商标异议的方法十分有限,因为官方商标不像普通商标那样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不使用撤销或无效处理,这类商标不需要续展,因此可以无限期地被保留在注册簿上,这使得官方标志的地位几乎不可撼动。(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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