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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三星苹果案中撤销对三星不利的外观设计专利判决之后,律师认为该判决“治标不治本”,并不能解决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该判决曾命令三星须向美国苹果公司支付3.99亿美元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3.99亿美元是销售侵权智能手机的全部获利。

美国《专利法》第289条规定,一方因侵犯另一方外观设计专利应承担支付产品全部获利的责任。

三星反对根据全部获利理解损害赔偿,并申请了复审令。

12月6日,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传达了法院的意见。

她说,“今天我们要解决的唯一问题是在多部件产品诉讼案件中,‘制品’究竟是指出售给消费者的终端产品,还是指产品的某个部件。”

她认为术语“制品”的内涵很宽泛,既包括“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也包括“该产品的某个部件”。

《世界知识产权评论》(WIPR)向美国律师询问了该判决的有关情况以及它将对未来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产生怎样的影响。

Finnegan, Henderson, Farabow, Garrett & Dunner律所合伙人伊丽莎白.费丽尔(Elizabeth Ferrill)称:“法院的判决治标不治本,并不能解决案件。而且此项判决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支付的损害赔偿数额方面无疑又增添了复杂性。”

“除了判付全部获利之外,当前陪审团必须首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制品’究竟指的是什么。随后陪审团还须确定有多少获利应归因于被鉴别出的制品。”

至于此案件是否将对未来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产生影响,费丽尔称她“不认为这个案件会对未来在最高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产生较大影响。截至目前,最高法院100多年来从未受理过外观设计专利案件”。

Sutton Magidoff律所的创始合伙人保罗.萨顿(Paul J Sutton)还称,“毫无疑问,该判决对未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以及双方和其法律顾问所采用的策略都将会产生影响。”

富理达律师事务所(Foley & Lardner)知识产权部的副主任珍妮.吉尔斯(Jeanne Gills)称:“该案件对于在消费品领域拥有产品部件以及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司而言可能特别重要。”

Marshall Gerstein律所合伙人理查德.勒巴(Richard LaBarge)补充说,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称,具备争议外观设计的智能手机的各部分可理解为独立的‘物品’,这就为确定损害赔偿打开了一扇通往新型均摊的大门”。(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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