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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尚未解决但对于音乐家、作者、艺术家、他们的遗产继承人和版权代理人等来说可能变得越来越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美国和国际法规定的版权保护期限之间存在着冲突。

美国法律对作品的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去世后的70年。相比之下,最先进的国际版权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仅在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的50年内保护其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对于越来越多的20世纪的标志性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50年期限的截止日期即将到来或已经过去。这包括吉米.亨德里克斯(Jimi Hendrix)和贾尼斯.乔普林(Janis Joplin)的音乐作品,以及伊恩.弗莱明(Ian Fleming)的文学和后续电影作品,比如“詹姆斯.邦德(James Bond)”。

当《伯尔尼公约》规定的50年期限届满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国际上进入“公有领域”,但同时在美国继续受到若干年的保护。版权保护期之间的差异,以及它如何影响美国和国外版权持有人的权利,迄今为止尚未得到明确定论。然而,当客户、律师和法院确实面临这个问题时,可能会引发与版权所有者的所有权和实体权利相关的复杂问题。

例如,关于作品的“所有权(ownership)”,一般情况下会参照“与该作品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法律来确定,通常认为该国家应是作品的原创地点,例如Auto. Data Sols., Inc.诉Directed Elecs. Canada, Inc.案。某些法院将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的问题视为涉及所有权的问题,例如第6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Tastefully Simple, Inc.诉Two Sisters Gourmet, LLC案和第9巡回上诉法院的Comedy III Prods., Inc.诉New Line Cinema案。假设一件作品于1972年在英国进入上述50年期限,并在英国和美国均享有版权。在该前提之下,可以提出一个论点——英国法律适用于确定所有权且依据《伯尔尼公约》的所有权将于2022年到期,那么在2022年《伯尔尼公约》规定的50年期满后,即使在美国,版权所有者也有可能无法再提出侵权索赔。

相比之下,在评估诸如“侵权(infringement)”之类的实质性问题时,法院通常会适用侵权诉讼发生地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因此,对于同一件1972年的假想作品,可以提出另一个论点,即在美国提起的案件中,应适用美国法律,并且应允许版权所有者在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的70年期限内,在任何时间就侵权主张其权利。

在有关版权保护期限的法律存在矛盾的背景下,不论在美国国内或境外,版权所有人的权利是否应与所有权、侵权或选择其他法律原则的问题相关联,似乎没有法院解决过这一具体问题。但是,先前的判例说明了法院在面临问题时可能会考虑的原则。例如,对于跨越重要的时间范围并在不同的时间点到期的版权作品,法院已经解决了保护期持续时间的问题。在Klinger诉Conan Doyle Estate, Ltd.案中,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考虑了关于著名侦探夏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的某些故事是否可在这些故事中的大多数(56个中的46个)进入公共领域后继续受到保护。阿瑟.柯南.道尔爵士(Sir Arthur Conan Doyle)的遗产管理公司争辩说,直到后续的作品——46个故事中的原始角色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后续作品中——到期,这些角色不能在没有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合法被复制。在法官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撰写的意见中,法院驳回了这一理论:“(我们)无法在成文法或判例法中找到任何将版权延长至到期日之后的依据。当一个故事进入到公共领域时,故事元素——包括被过期版权保护过的角色——可由后续的作者平等使用。”应用类似的原则,法院可以认定,如果版权属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公有领域,则在美国不再受到保护。

相比之下,法院和美国法规承认有利于保护美国和外国版权所有者权利的强有力政策。例如,《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第514条(a)款——已编入《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4A条——就说明了上述倾向,该法条规定,可恢复因不遵守美国版权手续、导致版权失效而进入美国公有领域的外国版权。类比并依照这个先例,可以提出的论点是,即使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50年期限到期之后,也应适用更长的70年版权期限,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版权持有人。

如果该问题被提上法庭,目前尚不清楚法院会如何解决。但鉴于这种不确定性,律师及其客户,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辩护方,在准备版权案件时都应该意识到这个问题。这应该包括仔细评估和考虑作品是在哪里创作的,以及任何关于它应该或不应该继续受到保护的潜在论点的优点,包括考虑借助现有的不确定性进而可以提出的政策论点。(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翻译:程昱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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