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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知识产权法院在最近作出的一项裁决凸显了概念上的相似性以及驰名地位在分析是否会造成混淆分时所带来的影响。

背景概述

异议方在土耳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阶段中就系争商标提出了质疑,理由是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异议方商标在土耳其以及《巴黎公约》缔约国中的驰名地位以及恶意申请。

在知识产权局驳回异议方的请求后,异议方又在安卡拉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掉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决定,并宣布系争商标全部都是无效的。

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

知识产权法院在对案情进行审理之后得出了下列结论,即系争商标和异议方的商标涵盖了相同的商品,而且系争标志与异议方的在先商标构成了混淆性相似。同时,知识产权法院还指出,异议方商标在食品领域中的驰名地位增加了双方商标出现混淆的可能性。然而,尽管知识产权法院基于混淆的可能性和在先商标的驰名地位而支持了异议方的请求,但却驳回了有关恶意申请的指控,因为法院表示并没有发现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系争商标是恶意提交的。

上诉决定

该案由地区上诉法院负责审理。法院的观点如下:

尽管双方商标的词语元素,即“士力架(Snickers)”和“安卡拉巧克力花生和焦糖(Ankara çikolata peanut & caramel)”之间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但系争商标复制了异议方商标中的组成元素。

系争标志中的深蓝色斜体字体是与异议方完全相同的。

系争商标中的“花生”和“焦糖”等文字元素定义了在异议方商标中所展示的花生和焦糖图像。

异议方商标的声誉增加了商标之间出现混淆的可能性。

尽管当事人在最高法院又进行了另一轮上诉,但最高法院还是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因此这项判决成为了最终裁决结果。

结语

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裁决,它提醒着人们在对系争商标进行整体比较时,概念上的相似性是很重要的。虽然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具体提及这一点,但异议方商标的存在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系争标志完全复制了以异议方名义注册为图形商标的红色平行四边形图案。

此外,异议方商标中的模糊字体图形也为其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尤其是在系争商标没有完全复制文字标记SNICKERS的情况下。然而,除了复制异议方商标的红色平行四边形和字体外,系争商标的所有者还进一步使用了“peanut”和“caramel”这两个词,这会导致消费者相信系争商标是隶属于异议方,或者以某种方式与异议方存在着关联。然而,尽管如此,没有一个法院认为系争商标是恶意提交的,而这件事可谓是相当有争议的。(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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