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随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人员持续削减,制药和生物技术行业愈发担忧其对产品开发的潜在影响。尽管这些削减及后续效应可能促使一些公司考虑在海外开发药物,但此类在美国境外的开发伴随风险,需进行前期规划与合规控制。
2025年2月,作为美国联邦行政部门整体裁员的一部分,FDA的试用期员工被解雇。尽管部分员工随后被重新聘用,但3月27日,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宣布了部门整合及裁员10000人,可能影响3500名FDA全职员工——约占该机构总人力的19%。HHS声明称,“结合HHS的其他举措,包括提前退休和‘分岔路(Fork in the Road)’计划,此次重组将使部门总人数从82000名全职员工缩减至62000名。”该整合与裁员已于4月1日启动。
针对2月的裁员,数百名生物技术界代表签署了一封公开信,指出裁员将“威胁并延迟新药审批”,尤其对“承担70%以上III期试验”的小型生物技术公司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
尽管负责产品审查的FDA员工免于此次裁员,但医疗产品行业内部人士向《Pink Sheet》等行业媒体透露,与FDA员工的沟通愈发困难,且普遍担忧产品审查可能即将出现延误。因此,有报道称,企业可能会考虑先在其他国家开发药物,然后再申请美国批准。
在美国境外开发药物并非新现象,企业常通过跨国临床试验加速患者入组,尤其是针对罕见病。此外,FDA的裁员并未改变流程或排除美国本土产品开发,且在美国开发能提供显著的监管与商业优势。考虑境外产品开发的企业需权衡战略性的监管与商业因素,这需要大量规划,尤其是当企业意图进入庞大的美国市场销售时。
境外数据的代表性
近期,FDA强调临床数据需能代表美国患者群体的重要性。这要求对入组试验人群进行细致考量,需考虑人口统计学特征、生活方式、医疗实践及护理标准的差异。若FDA认定境外临床研究未能充分代表美国人或对美国人群无足够意义,可能要求申报者在美国开展一项或多项临床试验,或在现有研究中纳入美国受试者分组。
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的申报者应准备好论证境外受试者与美国人群的临床相关性,并可能需为额外研究要求做计划。尽早与FDA沟通(在裁员背景下可能更困难)有助于降低风险,或至少确保企业理解并能规划FDA的数据预期,避免临时的意外与计划外成本。
临床研究标准
尽管FDA可能接受境外临床数据,但这些数据必须符合FDA的良好临床实践(GCP)与数据完整性标准。FDA通常通过与欧盟、英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合作来验证这些标准,但此类协作能否持续尚不明确。
境外数据可能给申报者和FDA带来更大挑战,尤其是若FDA无法通过国际合作伙伴来验证研究的良好实施。例如,2021年FDA对两家印度合同研究组织(CRO)生成的数据的有效性与可靠性提出重大质疑,导致多家企业即使产品已获审批仍不得不重做试验。
鉴于政府的“美国优先”政策,FDA对境外数据可能更为审慎。为降低风险,考虑境外研究的企业需加强选址尽职调查与现场监查,确保研究机构经验丰富、人员配备及培训完善,且能符合监管要求并以合规方式开展试验。
企业还需准备好向FDA证明境外研究与研究场所符合其质量预期,尤其是若FDA当前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开始瓦解。
申报与管辖决策
计划在美国境外开展临床试验的公司还需考虑可能影响长期全球产品前景的若干战略因素。此前,许多在海外开展临床研究的公司会自愿申请美国研究性新药申请(IND),因为尽管非强制要求,持有美国IND可促进FDA接受其海外研究数据,并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后续研究和批准打开监管通道。
然而,FDA并不需要为独占在境外开展的临床研究开设IND。因此,对于与美国无任何关联的境外研究,FDA可能决定不再投入其有限资源进行IND审查。此类变化意味着申报方将失去早期与FDA沟通的机会及海外的监管优势。鉴于HHS已撤销其通过规则制定管理运营政策的立场,此类变更可能无需提前通知即可生效。
市场独占权与专利规划
与多数战略性监管决策类似,若公司考虑在海外开展临床项目并寻求非美国国家首次上市批准,需评估此举对未来FDA上市独占权及批准的潜在影响。例如,FDA的诸多上市独占权以产品在美国首次获批为前提。若企业将重心转向其他管辖区,其竞争对手可能抢先在美国获批。在此情形下,申报方可能发现其已失去美国市场的独占保护机会,并将在数年内无法获得美国批准。
此外,企业若初期以海外市场为目标,需尽早(在试验开始前)协调临床试验、监管审判策略与专利申请策略。例如,生命周期管理专利(通常涵盖试验具体细节)需与公司监管和批准计划相配合,以确保在试验所在地及潜在申请批准的司法管辖区均获得充分且适当的知识产权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对已商业化及上市前的产品及工序制定了工作要求规则。了解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具体规则对确保知识产权覆盖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至关重要。
临床试验数据的跨境传输
在海外(尤其是涉及英国、欧洲经济区及瑞士居民受试者)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需考虑数据跨境传输的必要措施,包括遵循欧盟及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要求。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GDPR对欧洲居民健康相关个人数据实施严格保护,且将此类数据传输至美国或其他非欧洲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执法风险显著增加。同样,在亚洲开展的临床试验亦可能受当地数据保护限制约束。
举例而言,计划从欧洲传输受试者相关个人数据的机构需确保传输符合GDPR认可的特定法律机制。GDPR规定的合法数据传输机制包括:(1)数据出口方与进口方签订欧盟委员会和/或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批准的标准合同条款(即国际数据传输协议);(2)美国公司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EU-US Data Privacy Framework)、瑞士—美国数据隐私框架(Swiss-US Data Privacy Framework)和/或英国—美国数据桥(UK-US Data Bridge)的认证。
供应链影响
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并寻求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首次上市批准的公司,可能选择在美国以外建立生产能力。然而,此类供应链决策可能对公司后续在美国申请批准及进口产品到美国产生重大影响。若产品或其活性成分在海外生产,针对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的关税威胁(包括针对药品进口的拟议关税)可能显著增加产品进入美国成本。
国外生产也可能增加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合规性风险,从而危及未来在美国的审批。因此,申报方应通过已建立的供应商和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国外生产商的审查力度。
来自外国产品的授权许可
近年来,美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转向外国(尤其是中国)寻找并引进潜在的药物候选品种。即使后续开发计划在美国进行,这些研究产品在境外产生的数据仍可能面临FDA更严格的审查。对于寻求从海外获取新药候选品种的申报方而言,彻底核查相关研究和数据(尤其是用于支持FDA监管决策的关键资料)将是明智之举。
结论
考虑开展国外临床试验的企业需做好应对复杂监管、贸易及合规挑战的准备。因此,寻求海外发展的企业必须审慎权衡此类境外开发项目的成本与收益,同时进行前瞻性规划,确保其合规体系能够应对新增的复杂性和风险。(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