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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维持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拒绝注册R.S. Lipman Brewing Company, LLC(Lipman)为其啤酒申请的CHICKEN SCRATCH商标的决定。该法院同意TTAB的观点,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的用于餐厅服务的CHICKEN SCRATCH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Lipman于2018年11月提交了CHICKEN SCRATCH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将该商标用于啤酒类产品。2020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员根据《商标法》第2(d)条作出最终驳回决定,认为该商标与现有注册的CHICKEN SCRATCH餐厅服务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Lipman请求重新审议但被驳回,随后向TTAB提出上诉。TTAB中止了上诉程序并将案件发回审查员以重新评估Lipman的论点,但经进一步审查后,委员会维持了驳回决定。2023年5月,TTAB确认了驳回决定,Lipman及时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Lipman首先主张引证商标(即已注册的餐厅服务商标)在概念上属于弱商标,仅应获得有限的保护范围。Lipman指出CHICKEN SCRATCH的暗示性质,注册人的餐馆以“从头开始制作”的鸡肉菜肴为特色,并认为与同名蒸馏酒的单独注册并存进一步证明了其薄弱性。委员会驳回了这些论点,认为字典中“chicken scratch”定义为“潦草字迹”的事实削弱了该商标在餐饮语境中的暗示性解释。联邦巡回法院支持了这一结论,指出字典定义提供了实质性证据来支持委员会的决定。法院同时强调,即使Lipman对委员会权衡证据的方式存在异议,此类异议也不能作为推翻决定的依据,因为上诉审查不会重新评估证据。
Lipman接着辩称委员会未能充分考虑两个商标在各自使用场景中产生的商业印象。Lipman主张,用于餐厅服务时,CHICKEN SCRATCH会唤起“自制鸡肉菜肴”的联想,而用于啤酒时则会暗示“鸡食用的谷物原料”。Lipman以其申请材料中“一只啄食地面的鸡”图形作为佐证。CAFC对此不予认可,指出商标必须基于申请和注册的标志本身进行比对,不得参考附加图形或其他语境元素。法院强调Lipman未提交证据证明消费者会将啤酒类CHICKEN SCRATCH与鸡饲料相关联。由于两个商标均涉及“鸡”的意象且传达相似印象,且文字完全相同,法院认定实质性证据支持了委员会关于商标商业印象相似的结论。
法院同样驳回了Lipman关于委员会不当倚赖其自行引入的词典定义的主张。Lipman未能提供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论点或支持该主张的先例,因此法院认定该争议点在上诉程序中已被放弃。
就啤酒与餐饮服务的关联性而言CAFC维持了委员会对先例所确立的“额外要素”标准的适用。根据Coors Brewing Company案(“Coors案”,《联邦判例汇编》第3辑第343卷第1340页,CAFC,2003年)的裁判要旨,仅凭餐馆提供啤酒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确立商品与服务间的关联性,必须存在其他佐证要素方能证明消费者会产生商品同源的合理预期。在Coors案中,由于仅有极小比例的餐馆同时经营自酿酒吧业务,TTAB关于关联性的认定缺乏实质性证据的支持。相较之下,在Lipman案中,案件记录包含21项现行有效的第三方注册商标(同时涵盖啤酒商品与餐饮服务)、18个使用相同商标在自有餐馆内酿造并销售啤酒的实例,以及多篇论述自酿酒吧作为新兴业态发展的学术文献。CAFC特别指出,与Coors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Lipman未提交任何行业对比数据以反驳审查员提供的证据。鉴于此,TTAB关于啤酒商品与餐饮服务存在充分关联性的认定具有实质证据支撑。
法院进一步阐明,Lipman提交的关于美国小型酿酒商运营数量的证据材料,因缺乏必要背景说明而无法有效证明餐馆与酿酒商结合业态的稀缺性,且该案证据中缺失对比性数据,使其区别于Coors案。
鉴于在委员会对涉案杜邦因素(DuPont factors,即商标近似性与商品/服务关联性)的分析中未发现任何法律错误,CAFC最终确认TTAB关于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维持其驳回商标注册的决定。(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