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通用的检验标准同样适用于颜色商标。
2025年4月29日,在In re PT Medisafe Technologies(简称Medisafe)案(案号:2023-157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评估颜色商标是否通用的适当检验标准应采用两步审查法:(1)确定所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以及(2)申请注册的颜色是否主要被相关公众理解为该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外观的类型。
本案争议焦点为Medisafe公司提交的用于医用检查手套的深绿色(潘通色号3285 c)颜色商标的美国商标申请,其提交的商标图样及使用样本如下所示:
审查员以“通用性”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该委员会认为,第三方网站截图显示的“相同或近似深绿色被非关联销售商使用”,可以证明通用性,而对客户声明材料赋予较低证明力,并对一项存在缺陷的(仅针对Medisafe公司三家授权经销商开展的)调查未予采信。
该案件被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时,核心争议在于该委员会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法律标准来判断颜色商标的通用性。Medisafe公司主张相关法规中“术语(term)”一词的使用意味着判断颜色通用性应采用不同检验标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指出此种解释将赋予颜色商标更高保护等级,违背《兰哈姆法》立法宗旨。
适用“密尔沃基检验标准(Milwaukee test)”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大量证据支持委员会的裁定,即“氯丁二烯医用检查手套”的绿色是通用名称。
这一裁决明确了在评估颜色商标是否通用时适用的检验标准,并强调消费者认知——尤其是相关公众是否将拟议商标视为来源标识——构成分析的核心要素。因此,在商标申请中审慎选择并提交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将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