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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认知是确定两个商标是否容易产生混淆性相似的关键。

据在魔爪能量饮料公司(“魔爪饮料”)诉YG娱乐公司(“YG娱乐”)案中代表YG娱乐的新加坡律师安娜.卓(Anna Toh)解读,这是该商标案件考虑的关键要点之一。

魔爪饮料以混淆相似性和假冒为由,反对YG娱乐注册“BABYMONSTER”和“BABYMONSTERS”商标。魔爪饮料是全球能量饮料行业的领军企业,而YG娱乐是一家韩国艺人经纪公司,作为唱片公司以及音乐和演唱会制作商等运营。其艺人名单中包括BabyMonster,这是其最新的韩国流行音乐(K-pop)女团之一。

然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作出了有利于该娱乐经纪公司的决定。该机构得出的结论是,这些商标在视觉、听觉和概念上并不相似,“商标之间的差异足以说明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安娜表示:“魔爪饮料认为,‘BABY这个区分性词语是描述性的,因此不足以区分这两个标志。不过,知识产权审裁员考虑了普通新加坡消费者如何阅读‘BABYMONSTER’和‘BABYMONSTERS’商标,并发现将它们分割成它们的组成词是不现实的。”

IPOS的决定与欧盟的相应裁决有所不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认为,欧洲公众会在心理上将“BABYMONSTERS”拆分成不同的词语。

安娜还介绍到,该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商标的强度取决于其所主张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魔爪饮料拥有‘MONSTER和‘MONSTERENERGY的注册商标。如果它更多地依赖‘MONSTER商标,其商标相似性的理由会更加充分,但这些商标仅可在饮料类别中注册,这与YG娱乐的商品和服务不同。”

该案件的第三个要点是,商誉并不是无所不包的。相反,商誉与特定的业务领域息息相关。

“魔爪饮料强调了其对音乐巡演、音乐节和体育赛事的赞助,以试图展示其与YG娱乐提供的服务的密切关系。然而,知识产权审裁员指出,魔爪饮料的活动目的都是为了推广其能量饮料,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在娱乐业务方面拥有商誉。这突出强调了一点,那就是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他们在其希望建立商誉的特定业务类型中的贸易活动。”

IPOS于2024年1月8日发布的决定内容如下:“异议人确实主张其在服装和商品方面拥有商誉。在这方面,商标申请人则主张没有或很少有证据表明这些商品实际在新加坡销售。我同意这一观点。这也可与异议人就其能量饮料在新加坡的销售所提供的证明商誉的实质性证据形成鲜明的对比。其次,我仔细研究了其服装和商品上所使用商标的证据,似乎许多产品都包含了复合商标,或者至少包含爪形设计。因此,即使这些产品在新加坡拥有商誉,我相信商标之间的差异也足以说明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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