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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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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越南科学和技术部发布了一则修订后的通知,宣布越南国家工业产权局(NOIP)将对其部分程序进行调整。

越南科学和技术部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最初的通知(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该通知为《知识产权法》中若干条款的实施提供了指导。自此,该通知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在2013年。最新的通知对与商标有关的程序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将自2018年1月15日起生效:

● 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 在进入上诉程序前,通过马德里体系递交申请的申请人有机会就临时驳回通知提交答复;

● 处理上诉的补充程序;

● NOIP发出终止或无效请求通知的期限为1个月;

● 撤回的申请不能再恢复;

● NOIP将提供异议申请的审查结果;

● 挑战NOIP的免责声明的程序;

● 驰名商标的认定。

1.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之前,在形式审查阶段,申请人需在发布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该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是,修订生效之后,该期限延长至2个月。

类似的,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由2个月延长至3个月。

这些时间期限在同一时期只能延长一次。

2.在进入上诉程序前,通过马德里体系递交申请的申请人有机会就临时驳回通知提交答复

根据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如果通过马德里体系递交的申请被临时驳回,则申请人有90天的时间向NOIP审查委员会提出上诉。然而,审查委员会并不是对通过马德里体系递交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部门,审查委员会的裁决是NOIP的最终裁决。

修订后的通知规定,通过马德里体系递交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90天内就NOIP的临时驳回提交答复。该答复将交由地理标志部门(负责处理通过马德里体系递交的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的部门)。如果地理标志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回复后没有改变其观点,则NOIP将发布驳回决定,申请人可以在90天内提起上诉,其上诉将由审查委员会受理。

根据这项新的规定,通过马德里体系递交申请的申请人在NOIP发出驳回通知时与递交越南国家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一样。唯一的区别是通过马德里体系递交申请的申请人有90(而不是60)天的时间来递交答复。

3.处理上诉时的补充程序

经修订的通知规定,NOIP可决定征求独立咨询专家的意见,或者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咨询小组,在各自的领域为NOIP受理上诉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NOIP可以举行“听证会”,让相关方出席辩论并提出意见。也可以邀请咨询专家或者咨询小组参加“听证会”并提供咨询意见。

4.NOIP发出终止或无效请求通知的期限为1个月

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没有为NOIP向商标注册持有人发出撤销通知设立期限。缺乏主动的通知往往造成NOIP进程的不合理延误。修订后的通知规定,NOIP发出通知的期限为1个月。

5.撤回的申请不能恢复

修订后的通知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则该申请将永远不能恢复。实际上,撤回申请通常被视为从未递交申请。

由于撤回申请被视为从未递交申请,申请人必须仔细评估其撤销申请的可能性。与撤销申请相比,申请人更加倾向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采取任何行动,以让申请自动失效。

6.NOIP将提供异议申请的审查结果

根据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虽然NOIP被要求告知异议者最终的异议结果,但是NOIP没有义务提供详细的结果。修订后的通知规定,除了提供最终的异议结果之外,NOIP还应向异议方提供详细的异议申请的审查结果。

7.挑战NOIP的免责声明的程序

有时,NOIP在批准注册的决定中主动作出商标元素的免责声明。根据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申请人对此类积极的免责声明作出回应或者提出上诉没有具体的程序。

根据修订后的通知,申请人可在NOIP主动作出此类免责声明90天内对此提出异议。

8.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院以及NOIP可以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申请的审查结果来下达判决或决定,以认定其商标是否驰名。

在个案的基础上,NOIP在处理与侵权、上诉、撤销或异议有关的案件时下达承认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决定。然而,这种认定不能视为承认该商标驰名的官方决定。

修订的通知规定,如果一商标在涉及该商标的侵权案件的判决中,或者驳回另一商标注册申请(包括异议和撤销程序)的决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标将被添加至NOIP的驰名商标名单中。

然而,修订后的通知并未包括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处理的条款。(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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