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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为了提供越南专利申请现状及相关法规的最新概况,本文将讨论大多数申请人在该司法管辖区申请专利之前和期间需要注意的一些不同的重要方面。
讨论要点
•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客体
•发明的新颖性、宽限期和例外情况
•专利异议机制
•其他一些重要的专利法规
•专利审查速度和现有的加快审查机制
本文参考
•《知识产权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2018年《国家秘密保护法》
•第65/2023/NĐ-CP 2023号法令
•第23/2023/TT-BKHCN 2023号通知
•《越南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及其附录,最后更新于2023年
•《越南知识产权局2023年知识产权活动年度报告》
《越南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于2005年首次获得批准。为了纠正在执行该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履行越南在双边和多边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中的承诺,《知识产权法》经过了多次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是在2022年。与此同时,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为使越南的知识产权制度更接近国际标准付出了巨大努力。以下是适用于专利的重要修订和补充规定的最新数量,以及该辖区目前的专利审查情况。
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客体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发明是指以产品或工艺形式出现的、旨在应用自然法则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以下客体不受专利保护:
•科学发现或理论以及数学方法;
•进行智力活动、训练家畜、玩游戏、做生意和计算机程序的方案、计划、规则和方法;
•信息展示;
•仅涉及美学特征的解决方案;
•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
•主要属于生物性质的植物或动物生产过程,微生物过程除外;以及
•人类和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
在这一问题上,申请人必须注意在越南被拒绝专利保护的一些常见客体类型,如下所述。
医疗方法和医疗用途
根据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的法定定义,医疗用途(无论首次使用或二次使用)本身不被视为产品或工艺。此外,医疗方法(包括预防方法、诊断方法或在人体或动物体上进行的治疗)是不受专利保护的客体。
通常情况下,当此类医疗用途和医疗方法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都会想方设法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或同时修改两者,以寻求对此类客体的保护。然而,如果最初公开的说明书仅用于保护医疗用途或医疗方法,那么将针对此类客体的权利要求修改为其他可获得专利的形式,如产品(如制剂、药物组合物)或生产过程,可能会被认为超出了最初公开的说明书范围,或者被认为修改后的客体缺乏新颖性或不涉及创造性,因为它们不包含任何不同于现有技术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仅包含使用或治疗、预防或诊断的特征。此外,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特征通常表述为“……使用”,被认为是“功能或用途”,而不是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本技术特征。
考虑到上述情况,在进行与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用途和方法有关的研究时,申请人还应酌情对相关的可申请专利的客体(例如,非直接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化合物、制剂、药物组合物、剂量、医疗器械或体外方法等产品)进行额外的研究。此外,为增加在越南获得专利保护的成功机会,建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此类客体的适当技术特征(例如,就组合物而言,活性成分的协同效应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就体外方法而言,体外步骤的特征和执行步骤的条件)。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是另一个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客体,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受版权保护。
根据VNIPO的《专利审查指南》,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如果被归类为“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则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但必须以方法、装置或存储介质的形式呈现,而不是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信号携带程序、计算机程序或软件产品等形式。
如果一种方法包括在传统计算机系统上运行的步骤,处理非技术数据以自动完成一个工序,但除了程序与计算机之间的普通交互作用外不产生任何技术效果,也不以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为目的,则该方法应被拒绝给予专利保护。
但是,如果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除了程序与计算机之间的普通交互作用外,还产生了其他技术效果,那么相关方法就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以下是一些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特征类型的例子,这些特征可被视为产生了技术贡献和技术效果,而非程序与计算机之间的普通交互作用:
•数学模型方法的实施,其输入和输出与技术目的相关,数学模型方法的结果直接(因果)影响技术目的(例如,计算机通过分析两个参数之间的函数关系来控制特定物理过程的方法)。
•基于计算模型和算法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服务于技术目的,如提高估计结果的准确性、优化或简化特定过程。
•模拟、设计或建模,包括使用基于技术考虑的特定公式来确定规格,以达到特定的技术目的。
•与信息内容有关的信息展示,以及通过持续的或有指导的人机交互过程,以可信的方式帮助用户完成技术任务的信息展示,对用户完成技术任务的帮助与信息展示有客观、可靠和因果关系。
•用户界面,包括定义用户输入的功能(例如,指定用户输入文本的机制的功能,例如通过提供预测输入机制、进行选择或提交命令)。
发明的新颖性、宽限期和例外情况
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扩大了用于评估发明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的范围。因此,现有技术不仅包括公开披露的发明,还应包括在任何其他专利申请中公开的发明,这些专利申请具有较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但在寻求发明保护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公布。
此外,根据最新修订的新颖性评估宽限期和例外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在以下日期起12个月内在越南提出申请,则该发明被视为未失去新颖性:
•由有权注册该发明的人或直接或间接从有权注册该发明的人处获得该发明信息的人公开披露;或
•在VNIPO公布的工业产权保护申请或保护名称中公开,但该公布不符合规定,或者该申请是由无权注册该发明的人提交的。
要适用12个月的宽限期,相关日期必须是在越南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而不是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尤其是《专利合作条约》申请)。
专利异议机制
在知识产权法的最新修正案中,增加了一项关于异议程序的专门条款,规定对专利申请的异议应在公布日后九个月内和授予保护权日之前提出。
这一新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滥用异议权的情况,并减少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的严重问题——审查时间的拖延。第三方的反对意见如果没有按照异议机制提交,在实质性审查期间将仅被视为参考意见,VNIPO没有义务对此作出回应或告知最终结果。而正式提出的异议应按照强制程序处理,异议的最终结果以及被异议专利申请的审查情况应在强制程序结束时书面通知异议人。
专利异议、驳回和撤销的法律依据
在知识产权法的最新修正案中,增加了许多新条款,为驳回专利申请(也包括异议)和取消专利保护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概括如下:
1、申请的提交不符合安全监管规定;
2、如果发明是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创造的,相关专利申请在说明书中未披露或未准确披露遗传资源或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来源;
3、该发明或该发明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
4、发明不符合专利性要求(通常,发明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缺乏新颖性、不涉及创造性步骤或没有工业实用性);
5、申请人没有注册发明的合法权利;
6、专利申请不符合先申请原则的要求;
7、专利申请的修改或补充扩大了申请中公开或陈述的客体范围,或导致权利要求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
8、权利要求的范围超出了申请最初说明书的公开范围;或
9、说明书中没有充分、清楚地公开本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完成或实现本发明。
在1或2的情况下,专利保护权将被全部取消。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驳回全部或部分专利申请或取消全部或部分专利保护权时,可能会存在某些差异。
其他一些重要的专利法规
发明的安全监管
尽管很早以前,第122/2010/NĐ-CP 2010号法令就首次规定了发明的保密和安全监管,但直到最近才将相关条款纳入知识产权法。
对于在越南创造的发明,其注册权属于长期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或根据国家法规成立的组织,申请人应参考政府指定的“影响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技术领域”清单。如果发明与该清单有关,申请人需要考虑在越南提交专利申请,以便在为该发明向海外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履行规定的安全监管程序。
当外国公司打算让其越南子公司在国外为在越南创造的发明申请专利时,这些规定尤为重要。
使用外国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结果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新规定,申请人可以请求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根据科技部批准的名单内的国家专利局颁发的相应外国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加快对越南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专利审查速度和现有的加快审查机制
VNIPO的专利审查速度
VNIPO专利审查中心由六个专业部门组成:
•电子—电信科;
•机械科;
•建筑和运输科;
•医学—药学部;
•生物—农业部门;以及
•化学技术—冶金科。
迄今为止,VNIPO收到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数量每年都在持续增长,审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的专利授权数量中看出。
尽管VNIPO付出了巨大努力,但由于其资源有限以及其他诸多原因,实际专利审查时间往往超过法定时限。2024年,VNIPO做出重大调整,加快申请处理速度,重新分配审查工作量,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实质审查时间,使其更接近规定时限。希望在未来,从申请到授予专利的整个时间将从目前的平均四到六年缩短到大约两年半到三年。
加快审查的现有机制
目前,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采用以下一些机制来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
计划实施和实际成果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EAN)计划并没有像最初预期的那样产生有效的结果,因为审查员在使用东盟专利局出具的审查结果时犹豫不决。相反,他们通常会参考其他先进专利局(通常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和日本特许厅(JPO)之间的专利申请高速公路(PPH)日本—越南专利申请高速公路试点计划有助于将实质性审查时间缩短到9至12个月。该计划的年度配额为200份申请。
VNIPO和KIPO之间的PPH
韩国—越南PPH试点计划有助于将实质性审查时间缩短到9至12个月。该计划的年度配额为100份申请。
VNIPO—IPOS(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协作检索和审查计划(CS&E)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在此期间,两局将每年接收和处理最多20份CS&E申请,初步期限为两年。(编译自iam-medi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