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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的一项新研究表明,澳大利亚比欧洲专利局(EPO)更有可能为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授予专利,但与美国同行相比,这种可能性较低。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有时被称为“软件相关发明”)只有在符合专利保护客体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专利。

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世界各地的专利机构和申请人在决定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方面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而且一些专利机构采用不同的规则来决定这些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

为了帮助了解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和专利申请的当前趋势,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研究合作伙伴斯威本科技大学变革创新中心进行了如下调查:

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审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对结果;

专利申请人在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后,在澳大利亚提交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的可能性;

相关法院案件的影响,以及法律标准的变化如何影响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申请人行为。

分析显示,澳大利亚32%的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实施的创新,其中约6%的申请处于可授予专利的边缘。

澳大利亚批准此类申请的可能性低于美国,但比EPO批准此类申请的可能性大。

该报告显示,申请人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后,如果专利涉及的是计算机实施的发明,那么与其他技术相比则不太可能在澳大利亚申请等效专利(针对相同或类似的发明)。但是,如果专利具有很高的经济和技术价值,这种对申请行为的影响会得到部分缓解。

法院裁决对计算机实施发明专利行为的影响在3个司法管辖区并不一致。

澳大利亚法院在Research Affiliates诉专利审查员(2014)一案中的裁决确实降低了过去的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申请人在澳大利亚提交后续计算机实施发明专利的可能性。与来自其他国家的创新者相比,这一裁决对该国国内创新者的影响较小,他们可能有更广泛的选择来瞄准替代市场。

了解这些问题是评估澳大利亚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的总体优势或劣势的重要第一步。这一证据也有助于为有关创新者如何制定国际专利战略的经济研究增加新的内容。(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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