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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谈判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程序,以及实施者在拒绝SEP持有者的许可要约后提供担保的义务作出了一项裁决(案件号:6 U 3824/22 Kart,裁决日期:2025年3月20日,案件双方:HMD Global公司和VoiceAge公司)。
本案中,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试图填补欧洲法院(CJEU)在华为诉中兴案中遗留的空白,即当实施者拒绝SEP持有者的许可要约且SEP持有者也拒绝实施者的反要约时,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许可协议,因此实施者应为专利使用费提供适当担保的义务。
该慕尼黑法院认为,本案实施者HMD Global公司基于其较低的反要约金额提供的担保不充分。法院解释称,SEP持有者(本案为VoiceAge公司)的最终要约(即其主张的专利使用费金额)应作为计算实施者需提供担保金额的依据。这是因为,如果法院认定SEP持有者的要约符合FRAND原则,愿意获得许可的实施者必须接受该要约,且担保金额应覆盖该要约规定的使用费。法院强调,实施者只有在拒绝SEP持有者要约后提出反要约并提供足够的担保,才能证明其是自愿的被许可人。
然而,慕尼黑法院未明确解决若SEP持有者的最终要约明显不符合FRAND原则时是否仍需提供担保的问题,仅指出可能存在“特殊情形”导致SEP持有者的最终要约对担保并无决定性影响,但未进一步界定这些情形。
CJEU关于FRAND谈判的指南并非一套僵化的规则
该慕尼黑法院还针对欧盟委员会的法庭之友陈述采取了批判性立场,并认为欧洲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设定的FRAND指南不应被视为一套僵化的规则,而应视为一种“动态的谈判概念”。法院在评估FRAND抗辩时,无需严格按照欧洲法院指南的每一步骤依次审查,这些步骤包括:
· SEP持有者必须向实施者发出侵权通知;
· 实施者必须声明其是愿意成为被许可方;
· SEP持有者必须提出符合FRAND原则的要约;
· 若该要约不符合FRAND原则,实施者可拒绝但需提出反要约;
· 若SEP持有者拒绝实施者的反要约,实施者需为专利使用费提供适当担保。
欧盟委员会主张,法院必须在进入下一步骤前逐一审查每一步骤。例如,一旦法院认定实施者是愿意接受许可的一方,法院必须忽略实施者后续可能不符合FRAND原则的行为,且不得损害实施者接受许可的既定意愿。随后,法院需评估SEP持有者的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
然而,根据该慕尼黑法院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方法院,2024年12月18日裁决,案件号:ACT_459771/2023,UPC_CFI_9/2023)的认同],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在FRAND谈判期间的全部行为,包括后续行为。因此,如果一方通过后续行为弥补了其早期谈判中的形式疏漏(例如未发送侵权通知或未声明愿意获得许可),且双方继续以达成许可协议为目标进行谈判,则其中一方不得以另一方的此类形式疏漏为倚仗。另一方面,实施者后续不符合FRAND原则的行为可能削弱其接受许可的既定意愿。
若实施者在拒绝要约后未遵守其FRAND义务,则无需审查SEP持有者的最终要约。
该慕尼黑法院认为在评估实施者拒绝要约后的行为时,无需预先审查SEP持有者的最终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
慕尼黑法院解释称,一般而言,SEP持有者的最终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并非决定FRAND抗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因为即使SEP持有者的要约不符合FRAND,实施者也不能单方面退出谈判。相反,为遵守CJEU规定的谈判义务,实施者必须采取进一步行动,例如提出反要约并提供适当担保,才能针对SEP持有者的禁令主张维持FRAND抗辩。换言之,若实施者未能履行其FRAND义务,无论如何都将丧失FRAND抗辩权。因此,法院仅需在实施者已履行CJEU规定的FRAND义务时,才需要对SEP持有者的最终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进行耗时审查。
实务指引
该慕尼黑法院的此项裁决强化了SEP持有者的优势地位。即使相关许可费可能略微超出FRAND标准数额,实施者也应考虑按照SEP持有者最终要约的金额提供许可费担保。否则,实施者可能被认定为非自愿被许可人,从而丧失FRAND抗辩权。
值得注意的是,该慕尼黑法院明确允许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在德国判例法中较为罕见,表明法院意识到该裁决涉及FRAND法则的核心问题,仍需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最终澄清。目前上诉已被受理(案件编号:KZR 10/25)。(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