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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西班牙乐卡莎巧克力公司(Chocolates Lacasa)对一位来自阿利坎特的企业家提出的上诉,该企业家为药店产品注册了“Conguitos”商标。普通法院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决定,拒绝乐卡莎将“Conguitos”一词独家用于其著名的巧克力花生。在2020年,乐卡莎在针对一家童鞋公司的类似案件中败诉。

马里亚诺.埃斯基蒂诺(Mariano Esquitino,阿利坎特省)于2012年1月9日提交申请,要求在尼斯分类第3类(化妆品、清洁用品)、第14类(珠宝)和第18类(皮革制品)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Conguitos”图形商标。乐卡莎对这件欧盟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并援引《欧盟商标法(EUTMR)》第8条(5)款,该条款保护“有声誉”的商标并禁止第三方申请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导致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声誉。乐卡莎声称,申请人不公平地利用了注册在第30类(糖果和巧克力,特别是巧克力花生)的在先商标的声誉。异议部门驳回了全部的异议。2021年3月31日,乐卡莎就这一决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上诉。

EUIPO的第五上诉委员会也驳回了上诉。它指出,虽然在先商标确实有知名度,但它仅限于巧克力包衣花生,并不具备让相关公众在不同产品的商标之间建立心理联系的卓越声誉。

2022年6月7日,乐卡莎(上诉人)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这一决定,并宣布第3、14和18类的争议商标无效。

上诉人特别提出,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这些标志之间的“非常接近于相同的相似程度”以及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此外,上诉人认为,两种产品的销售点是重合的,争议商标不公平地利用了在先商标的声誉或显著特征。

普通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认定涉案商品不相似是正确的。事实上,就其性质、目的、使用方法和销售渠道而言,巧克力包衣花生与争议商标的第3、14和18类商品不同,既不互补也不存在相互竞争关系。此外,上诉委员会称它确实考虑了标志的相似程度,但由于商品差别很大,即使它们可能在同一商店销售,公众也极不可能在二者之间建立心理联系并将其归于同一来源。

关于原商标的声誉,普通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表明其商标享有的声誉可以扩展到争议标志的公众,也没有表明巧克力包衣花生的积极品质可以转移到争议商标的商品上,如第3类的清洁制剂或第4类的珠宝。

最后,法院回顾称,根据判例法,为了受益于《欧盟商标法》第8条(5)款规定的保护,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必须证明,在后申请的商标的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标并对其造成损害。从在先商标的声誉中获得不公平优势是指第三方使用与在先商标相似的商标,并通过这种使用试图将自己置于在先商标所占据的空间中,以便从其吸引力、声誉和声望中获益。

普通法院的结论是,在争议商标之间没有联系的情况下,使用所申请的商标不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因此,法院驳回了全部的上诉。(编译自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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