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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近期作出的一项裁决中,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就在欧盟销售替换零件时可以构成商标“真正使用(genuine use)”的条件提供了指导意见。上诉委员会认为,如果商标所有人没有积极参与二手商品或者相关备件的销售工作,那么就不可认定其真正使用了商标。这一观点是上诉委员会在欧盟法院于2020年就法拉利公司(Ferrari Spa)起诉DU一案作出判决之后提出的。当时,欧盟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所有人直接销售了二手商品,那么对于商标的使用就构成了“真正使用”。

案件背景

法拉利在2007年完成了Testarossa品牌的国际注册工作(指定了欧盟)。2016年,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遭到了撤销,理由是该商标并未真正适用于第12类所涵盖的某些商品。不过,这件商标仍保留在汽车登记簿上。

尽管Testarossa这款车型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停产了,但是法拉利声称人们对于这款标志性跑车的需求依然很大,同时这也是最受收藏家们追捧的跑车之一。在当事双方就EUIPO撤销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之后,EUIPO的上诉委员会终于在2023年9月宣布了该机构的决定。

上诉委员会撤销了这件欧盟商标在第12类所涵盖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其中包括“汽车”和“替换零件”。尽管可以通过二手销售或者使用配件来“真正使用”某件商标,但上诉委员会明确表示,如果人们只是知道仍有第三方在开展上述二手销售业务的话,那么这难以达到“真正使用”的标准。法拉利也未能证明自己直接参与了二手Testarossa汽车或者其更换零件的销售。

就上述替换零件来讲,由于早已停产,因此目前市场上的零件主要来自其他二手的Testarossa跑车。所有参与二手配件销售工作的第三方均不是代表法拉利行事的。因此,该商标不能作为一种产地标志来使用。

结论

这起案件为那些已经不再生产在二手市场上仍然备受追捧的商品的品牌敲响了警钟,即他们的商标可能会轻易地遭到撤销。因此,权利所有人应该直接参与二手销售工作。而且,与相关领域中的第三方进行合作可能是将历史品牌保留在登记簿上的有效途径。(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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