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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通用人工智能有关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为通用人工智能模型(GPAI模型,无论是否涉及“系统性风险”)的提供者设定了需遵守《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的“承诺”和“措施”。《人工智能法案》中与GPAI模型相关的关键条款将于2025年8月生效。在确定GPAI模型的提供者是否遵守《人工智能法》时,可以优先考虑签署《行为准则》的GPAI模型提供者,尽管提供者遵守《行为准则》本身并不被视为遵守了《人工智能法案》。

目前《行为准则》处于第三版草案阶段,预计将于2025年5月定稿。该准则确立了以下4个方面的承诺和措施:(1)透明度与版权相关规则;(2)系统性风险评估;(3)系统性风险技术缓释;(4)系统性风险治理缓释。本文重点解析最新版《行为准则》草案中与欧盟版权相关的核心内容。

训练数据义务的实体范围

《人工智能法案》规定的一项核心义务涉及训练数据使用。GPAI模型提供者必须制定符合欧盟版权及相关权法律的政策。这些政策须确保:当权利持有人声明其受保护内容不得用于人工智能训练(选择退出)时,该选择退出声明应被遵守。

德国一家法院对版权法中考虑退出的义务进行了相对宽泛的解释,以涵盖任何机器可读声明,包括自然语言声明。新版《行为准则》对此义务进行了细化,区分了符合排除机器人协议(robots.txt)的指令与其他适当机器可读协议。对于robots.txt协议必须予以遵守,而对于其他协议,提供者仅需尽最大努力遵守。

《行为准则》核心要点概览

相较于第二版草案,第三版在承诺表述方面更为精简,对各项承诺的表述更加清晰。版权合规相关措施主要包含:

措施I.2.1(1)/(2):

(1)签署方必须制定、更新并实施版权政策;

(2)鼓励签署方公布其内部版权政策摘要。

措施I.2.2:签署方在爬取万维网时仅可复制、提取合法获取的版权保护内容。

具体要求:

(1)不得规避有效技术保护措施(包括付费墙);

(2)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从盗版领域内爬取内容。

措施I.2.3:(1)签署方在爬取万维网时必须识别并遵守权利保留声明(选择退出)。

具体要求:

· 仅能使用阅读并遵守robots.txt所述指令的网络爬虫;

· 须尽最大努力识别并遵守其他适当的机器可读协议。

(2)签署方须采取合理措施,使权利人能够获得关于所使用的网络爬虫及其robots.txt功能的信息,以及为识别和遵守选择退出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措施I.2.4:签署方须做出合理努力,获取有关第三方网络爬虫抓取受保护内容的充分信息,包括其网络爬虫是否阅读和遵守robot.txt说明。

措施I.2.5:签署方须通过以下方式降低生成版权侵权输出的风险:

(1)合理设计GPAI模型架构(尽合理努力);

(2)在下游合同中禁止侵犯版权的使用。

措施I.2.6:签署方须指定联络点并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总结思考

在欧盟处理人工智能版权问题需要法律知识与实践规划相结合,因为(例如)美欧版权法存在实质性差异。美国版权法所理解的“合理使用”原则(与人工智能相关训练相关)在欧盟法律中并没有得到同样的认可。相反,欧盟法律对版权适用书面例外和/或限制。

就人工智能训练而言,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D)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文本和数据挖掘(TDM)例外最为重要。但由于缺乏相关判例,该例外在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具体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未来司法裁决或监管澄清可能会明确欧盟域外进行的人工智能训练如何适用欧盟与非欧盟版权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法案》、欧盟版权法和其他欧盟法律(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并行运作的。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法案》规定了人工智能提供者(和其他相关的人工智能利益相关者)的义务,而版权法则规定了针对这些人工智能利益相关者的潜在个人权利和执法行动。(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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