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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们普遍认为的相反,意大利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文书相当有效。
2003年,在12家现有法院中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后来增加到21家。自2014年起,涉及外国公司的案件集中在其中九个法院(米兰、都灵、威尼斯、热那亚、罗马、那不勒斯、巴里、卡利亚里和卡塔尼亚)。这些法院就与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版权和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民事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目前正在讨论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专门法庭法官的效率和培训,并引入专业化的刑事法官。
2005年的《工业产权法典》于2010年进行了广泛修订,并于2023年再次修订,汇集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法律。其中将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和原产地名称明确列为知识产权,但有两个例外:
版权主要受《版权法》单独规制;并且刑事规定载于2009年修订和完善的《刑法典》,作为欧盟成员国,意大利执行了所有相关的欧盟指令和主要国际协定。
意大利还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和统一专利制度的缔约国。米兰是统一专利法院意大利地方分院和第三个中央分院所在地,且已经在2024年6月开始运作。
2023年通过了一项新法律,允许意大利专利和欧洲专利在同一发明上同时生效。
边境措施
边境措施受欧盟相关法规的约束。负责执行这些措施的海关部门已成为一个高效率的机构。政府还与几个假冒商品来源国,特别是中国,达成了协调行动的协议。海关部门的活动得到了多媒体数据库的支持,该数据库收集如何在边境辨别假冒商品的信息。这些数据库由权利人直接更新。
意大利议会批准的一项政府法案规定,制造商可根据《欧盟海关法典》在意大利制造的商品上使用国家印章,以便在国际市场上更容易与意大利语商品区分开来。
刑事诉讼
随着反假冒信息系统的实施,刑事诉讼的效率有所提高。这是一个计算机化平台,允许权利人发送有关其侵权产品的信息,供现场监管机构随时参考。根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行为既可以是刑事犯罪,也可以是行政犯罪。《刑法典》第473、474和517条之三规定了刑事犯罪。第99/2009号法令加强了这些规定,但“轻罪”除外(第28/2015号法令)。这些条款规定:
针对注册商标侵权,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外加2500欧元至2.5万欧元的罚款;
针对专利、外观设计或模型侵权,处以1至4年监禁,外加3500至3.5万欧元罚款;以及
对进口、为商业目的持有、销售或流通带有假冒或篡改商标或显著标志的商品,或从事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以最长两年的监禁,外加最高2万欧元的罚款。
涉及大量侵权行为或连续、有组织的侵权行为将被判处2至6年徒刑(第474条之三)。对于侵犯农业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行为,还规定了最长两年的刑期和最高2万欧元的罚款(第517条之四)。
《刑法典》第517条适用于未注册的商标。该条款规定,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流通带有可能在原产地、来源或质量方面误导购买者的产品标志的一方将被处以两年以下监禁或2万欧元以下罚款。
根据第135/2009号法令,第517条规定的刑罚增加了三分之一,适用于使用“将产品视为完全在意大利生产的销售标志”,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在意大利生产”的产品。这类产品被理解为“设计、规划、生产和包装完全在意大利进行”的产品。同样,对于“持有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或商品来自意大利”的行为,除非标明外国原产地,否则将被处以1万欧元至25万欧元的行政处罚。
最高刑事法院裁定,《刑法典》第473条和第474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还包括售后混淆(2004年3月17日第12926号案件)。该法院还裁定,在商品附有侵权商标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刑法典》第648条规定的更严厉处罚,即使被告只是在处理商品。
行政措施的引入进一步加强了商标保护。(特别参见2010年修订的《工业产权法》第146条)。根据《刑法典》第623条,商业秘密也受到刑事保护。2018年改革后,《刑法典》明确规定对受《工业产权法典》和不正当竞争规则保护的所有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警方可以采取调查、秘密行动和扣押措施。这些措施必须得到法院的确认,并接受重新审查。从2024年1月起,允许警察迅速销毁扣押的假冒商品,也可应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要求进行销毁。如果犯罪组织正在从事假冒活动,也同样适用《刑法典》第416条更严厉的处罚规定。
民事执法
民事法庭的高效率部分归功于其在以下方面的积极性:
采取紧急措施(如禁令、扣押和要求商品撤出市场);以及
发布司法调查证据的命令(如通常是单方面下达的说明命令)。
根据《工业产权法典》第131条的规定,在任何即将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重复侵犯风险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也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此外,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多种侵权行为,禁令(无论是最终禁令还是初步禁令)可以延伸到所有不当使用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这具有阻止/动态禁令的效果,前提是原告以合理宽泛的方式(即足够宽泛,但并非完全无法确定)提出权利主张。
紧急措施通常会很快得到审查和批准——商标和外观设计通常在几天或几周内(此类措施通常是单方面批准的),专利则在几个月内(通常会指任一名法院专家)。禁令通常以每次违规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的罚款作为后盾。根据《刑法典》第388条,违反禁令也将受到刑事处罚(最长三年的监禁或罚款)。
包括保护措施在内的紧急措施由专门法庭庭长任命的一名法官批准。可向不包括首任法官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提出上诉。该合议庭在数月内作出裁决。撤出市场令可迫使侵权人直接从商店购回非法产品。
2010年修订的《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初步禁令救济(包括罚款或撤出市场令)为最终救济。除非任何一方根据案情启动诉讼程序,否则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只需要要求法院命令侵权人额外:
支付赔偿金并交出侵权所得利润;
支付在报纸或杂志上公布裁决的费用;以及
将侵权物品移交给权利持有人或安排销毁,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通常会扣押被控侵权人的账户,以帮助计算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侵权者的利润或权利持有人的利润损失,以较高者为准。还可能加上对进一步损害的赔偿,如产生的费用或名誉损害。声誉损失通常按权利持有人为减轻侵权行为对公众的负面影响而支付的广告费用或广告宣传费用的一部分计算。通常会判高额赔偿金。例如:
2013年1月13日,布雷西亚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判决赔偿200万欧元;
2015年6月16日,米兰法院以侵犯外观设计版权为由,判决赔偿335万欧元;
2016年6月14日,该法院判予专利侵权赔偿200多万欧元;
2017年11月6日,佛罗伦萨法院就分包商的商标侵权行为判予赔偿600多万欧元;
2019年12月3日,米兰上诉法院判决专利侵权赔偿370万欧元;
2020年5月14日,米兰上诉法院判决专利侵权人退还150万欧元的利润,在该案中,专利所有人因合同原因无法将原专利设备出售给仿造设备的接收方,因此没有遭受任何利润损失。
此外,米兰法院2022年7月5日的判决确定了母公司对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利润的归还责任。
实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也很严格。驰名商标受到保护,不得在贸易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没有混淆,也不得使用于除区分商品或服务以外的标志,意大利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该领域的主要判决有:
佛罗伦萨法院,2017年11月6日,保护驰名商标“BULGARI”和“BVLGARI”免遭分包商的大量超额生产;
卡塔尼亚法院,2016年11月29日,认定未经授权的经销商销售不符合选择性分销系统质量标准的商品,会损害商标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
米兰法院,2009年10月20日,法拉利红色作为非注册商标保护,禁止将其用于与一级方程式赛车有关的产品,包括服装。
在最近的所有案件中,公众认知都是判决的关键,这与欧盟法院的判决是一致的。
除司法程序外,还可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和没收商标。在专利方面,也可根据专利申请采取预防措施。如果是欧洲申请,必须向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提交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即使在紧急程序中(2010年修订的《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有明确规定)以及在上诉阶段,法官也总是指定一名专家来确定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性。专家结论通常是判决的基础。然而,法官偏离专家意见或指定新专家或专家小组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上诉阶段。
关于专利问题,第131/2010号法令还明确指出:
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只需传唤在公共登记簿中显示为权利持有人的一方即可,而无需传唤转让权利的发明人;以及
不确定是否侵权的专利所有人可要求法院指定一名专家,以快速获得关于专利有效性和侵权的技术评估,然后可用于进一步的法律诉讼或更快地达成和解。
第214/2016号法令引入了关于共同侵权的具体规则,该规则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中的规则完全一致。
意大利关于补充保护证书(SPC)的判例法与欧盟法院判例法完全一致(米兰法院,2014年7月25日,以及2012年修订的法典第68条),但第158/2012号法令(最近被第2022/118号法令废除,但该规定了相同的规则)规定,在相关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SPC)过期之前,意大利国家卫生系统不得报销仿制药费用,这似乎有悖于欧盟第83/2001/EC号指令。然而,对这一规则的解释是有限制的——它只适用于对药物中所含特定活性成分的产品主张有效的情况。
自《欧盟外观设计指令》(98/71/EC)实施以来,外观设计可以通过版权法进行保护,并适用于该指令实施日期之前创作的作品。2010年修订的《工业产权法典》第239条规定,2006年4月19日之后在意大利生产的所有仿制品(以及2001年4月19日之后进口的仿制品)均可被视为假冒产品。随后一项贬损规则被认为与该指令相悖而被判例法推翻。
在欧盟法院对Cofemel案(C-683/17)作出裁决后,只有同时具有艺术价值的创意设计作品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被认为不再适用于意大利版权法;参见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2020年4月30日第8433号案件。
网络反假冒
网上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包括搜索互联网,并根据潜在侵权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可能的应对措施包括:
监控非法网站的内容并搜索其所有者的信息;
与侵权者进行秘密接触,友好解决冲突或搜集恶意证据;
发送停止和终止侵权信;以及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
2019年7月3日,在米兰法院,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因违反选择性分销网络销售和允许销售化妆品并损害品牌声誉而被认定承担侵权责任。在另一起涉及通过点对点网站非法下载版权作品的案件中,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庭)认定,网站所有者通过搜索引擎或索引列表提供对其他用户下载作品至关重要的信息(由一些用户提供),应承担侵权责任(2009年12月23日第49437号案件)。
2011年7月1日,博洛尼亚法院认定,将另一方的商标用作广告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此外,2015年9月3日,博洛尼亚法院不仅禁止侵权人直接使用侵权域名,还命令其删除第三方网站上有关该域名的链接,即法院认为侵权人有责任防止被禁止的标志在互联网上继续出现。
罗马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了一项初步禁令,禁止意大利某著名足球队显著标志的数字扑克牌NFT被复制用于制作、营销和在线推广。无论所涉扑克牌的数字性质如何,这些被判定出于商业目的活动未经授权使用并淡化了相关商标。
2024年,米兰检察院查封了163个“隐藏链接”网页。“隐藏链接”是一种欺诈形式,造假者不将假冒商品的图片放在自己的网页上,而是将其放在第三方的社交渠道上。这些图片与识别码相关联,可以在造假者的在线销售渠道中使用识别码购买假冒产品。
意大利竞争管理机构还可以关闭销售假冒品牌的克隆网站。电信管理机构还通过了第680/13/CONS号决议,为删除侵犯版权的在线内容提供了快速、经济和简化的程序,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迄今为止,这两项干预措施已被证明有效并得到广泛应用。
预防措施/战略
获得说明令相对容易,这在知识产权跨境保护战略中可能大有用武之地,因为说明令有助于确定侵权行为的国际影响。专业调查机构也可以帮助秘密收集信息。
法院认为,商标被许可人与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之间违反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而故意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法典》禁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采取预防和发现措施,如扣押令和说明令。因此,一份起草得当的保密协议将非常有助于说服法官对违约方采取预防措施。
认证技术,特别是安全标签的使用正变得越来越广泛,部分原因是公共当局鼓励使用这种技术(尽管在这方面尚未制定标准)。
国家打击侵权和仿意大利名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负责打击侵权的各公共机构。意大利反仿制产品品牌监管中心协会(INDICAM)和反假冒研究中心(Centro Studi Anticontraffazione)等私人协会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充当立法机构的顾问,并提出促进判例法发展的重要案件。(2022年7月5日,米兰法院规定INDICAM有权参与其成员提起的侵权案件,不仅提交法庭之友书状,还积极介入并参加口头听证)。(编译自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