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一位申请人提交了第2019731757号商标申请,涉及第32类的商品和第35类的服务。该设计呈现的是蓝色瓶子3D图形的原创形状。瓶子的中心部分是凸面的并由五边形组成,五颗五角星沿着中心部分的圆周铺开。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驳回了该申请,因为根据审查员的说法,要求保护的设计标识不符合民法典第1483条的规定。特别是,要求保护的标识所呈现的是一个受用途限制的3D物体形状,其用途是储存和销售液态产品的容器。因此,该设计展现的是产品类型并且不具有区分能力。只有在其使用过程中被证明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此类标识才能受到保护。
申请人对Rospatent的决定提出了上诉,认为此瓶子的形状不具有传统性。如果这个瓶子被认定为不可保护,则应符合两个条件:(1)其形状应具有绝对功用性;(2)其形状应该是传统的。
然而,要求保护的设计标识具有额外的非功能特性:(1)这个产品的形状是一个风格化的瓶子;(2)它不具有功用性。消费者选择这种形状的瓶子是为了将申请人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
由于该标识的原创形状,它还可以用作纪念品和室内环境的装饰品。如果放在商店的货架上,这类瓶子还会从其他的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
委员会决定
专利争议委员会并不满意申请人的论点。它指出,要求保护的标识实际上是一个蓝色瓶子,瓶体具有几何图形形式的凹凸元素。试图注册的标识类别主要为非酒精饮料、啤酒和水以及其他类似产品。标识的显著性特征在于通过商标可以识别某个生产商的商品,使消费者能够在各种不同商品中分别识别出该商标和商品。瓶体的压花元素(凸面和凹面)、瓶口的螺纹、底部的凸起和凹陷等都不足以让消费者记住它的显著性或风格。
特别是,凸起和凹陷的设计使瓶子更稳定,螺纹瓶口让使用者能紧紧关闭瓶子,瓶子主体上的压纹元素会在使用中提供可靠的抓握。所有这些设计都有助于方便使用,这也证明了审查员有关其具有功能性目的的结论。
因此,专利纠纷委员会不认可该上诉并维持了知识产权局的否定裁决。
相互矛盾的标准
驳回上诉的主要原因是该设计不具有原创性,这是一个很难评判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不够原创”这个词看起来很奇怪。原创的充分性从何处开始?原创与不够原创的界限在哪里?事实上,审查员承认了瓶子的原创性,但这远远不够。(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