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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知识产权复审和上诉委员会引入了与调解相关的体系,允许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终止审理,还引入了在案件早期集中收集证据和论点的“及时提交”制度。委员会宣布上述变化于11月18日起实施。

如果主审查员认为调解比裁决更有利于尽早解决争议,审查员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

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在请求复审时或在复审期间通过提交书面意见向主审查员提出调解,但主审查员将对是否提交调解作出最终决定。

复审中止后,当调解程序结束时,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那么这与法院和解具有同等效力,原复审请求将被撤销。

修改后的体系也适用于截至18日复审程序仍正在进行中的案例。

同时,根据为防止故意拖延审理和加快审理进程而引入的“及时提交”制度,如果超过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各方将无法提出权利要求或索取证据。

一方违反“及时提交”原则的,主审查员可以依职权或应另一方的要求,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证据,不在听证会中予以考虑。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主张的,主审查员可以给予当事人一段时间以作出解释。如果当事人无特殊原因不作回应,上述事实或主张可能不会在听证会中予以考虑。

但“及时提交”原则仅适用于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等造成听证会延误的情况,至于是否属于“及时提交”,将根据审查的进展进行个别判断。

复审与仲裁的联动体系和“及时提交”制度是使各方能够在复审阶段更快、更准确地解决纠纷的手段。该制度实施后,有望通过快速、准确地结案,为解决时间和资金不足的个人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纠纷作出巨大贡献。

KIPO审查政策处处长尹炳秀(윤병수,音译)表示:“我希望新制度能够在复审中牢固确立,并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编译自www.kipo.go.kr)

翻译:程昱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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