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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地理位置和动态人口使其成为走私产品的重要市场和主要过境国之一。对其最基本的定义中,走私产品对应于未经许可或少报/虚假申报入境的产品。
属于走私犯罪的产品领域广泛,从药品到烟草和酒精产品,从纺织品到电话和汽车零部件等。针对某些产品类别,走私犯罪的构成需要特定条件,并且存在加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土耳其内政部数据显示,按照走私规定,2019年查获了42万瓶和79.5万升酒类、2300万支药品,走私药品数量与2018年相比增加了324%,走私产品贸易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除了金钱损失外,公共健康也因引入的违禁品和受管制品未检查其合格性而受到威胁。
进入土耳其的大多数走私产品也是假冒产品。这给该国造成了类似的金钱损失以及更严重的公共卫生威胁。假冒药品和酒精饮料直接引起死亡,假冒玩具和文具材料致癌性油漆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所有用户都处在产品爆炸的风险中,例如假冒手机电池和充电器。另外,使用走私假冒产品创造的利润是一个必需被独立处理的严肃话题。
从本质上讲,假冒产品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产品上使用其商标或其相同相似样式。根据海关知识产权计划(CIP),当假冒产品通过海关进入该国时,这些产品更有可能被识别,并通知权利人来阻止其入境。所以造假者通过虚假申报或其他非法途径出口其产品。
例如,从中国合法渠道之外购买的未经许可贴有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根据土耳其第5607号法,将被视为走私产品;根据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将被视为假冒产品。
由于绝大多数走私产品同时是假冒产品,司法部通过以下声明强调了机构之间合作的必要性:2015年2月20日第160号声明提到“机构和组织必须合作防止国家税收损失和保护知识产权,并且必须将可疑产品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走私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是国家是直接打击的目标。因此,检察官可以启动依职权调查。但是,商标侵权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商标权利人控告才能检控。但是,商标所有人必须了解到侵权行为和嫌疑人才能行使合法权利。
在这种背景下,海关总署根据第38850468-164号公报,将适用于警察查扣和交付的产品的知识产权计划延伸至海关清算处(TASİŞ)。因此,一旦清算处将被扣押产品送至仓库,就应立即通知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
但是,警察和宪兵没有类似于海关实施的知识产权计划系统。这种情况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走私犯罪打击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导致走私和假冒产品只能以走私犯罪被追究。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申诉可能会导致走私和假冒产品重新进入市场,并可能在走私案件中有关部门做出放行或销售决定。
实践中,有些检察官和法官认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走私犯罪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单一行为;为此,他们认为只能以更为严重的走私罪提起诉讼。
但是,这两种独立的犯罪除了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不同外,审判程序和受害对象也不同。上诉法院(CoA)第19刑事庭终止了这些讨论,并认定走私罪和商标侵权罪是不同的犯罪,需要根据第2016/13094E和2017/3661K号决议分别进行调查和审判。
地区法院,尤其是伊斯坦布尔的地区法院,也遵照上诉法院的认定并做出一致判定。因此,如果按照走私规定被查处的产品也是假冒产品,应基于《知识产权法》第30条规定的商标侵权罪启动不同的司法程序,应采取的扣押决定等措施是为了阻止产品的放行/销售,并应销毁产品。
此时,因以商标侵权罪单独立案之后,就可以通知处理走私罪的有关部门,这将会防止假冒产品的放行或销售。
为了向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通报走私产品,可以建立一个类似于海关知识产权计划的体系,或者将当前的海关知识产权计划与处理走私犯罪的宪兵和警察整合起来。
同时,对检察机关、法院、警察、宪兵、海关清算处等打击走私犯罪的机构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确保统一行动,加大对危害社会、侵犯商标权人知识产权产品的打击力度。(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