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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利人烦恼不堪的网络盗版问题已引起印度和其他国家法院的高度重视。法院希望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在数字经济时代保护权利人。
2019年4月10日,德里高等法院对UTV软件通信公司诉Torrent搜索引擎1337x.to一案作出判决,即权利人无需启动缓慢且繁琐的司法程序便可要求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颁发屏蔽令(blocking order)。原告可向德里高等法院的联合登记官(joint registrar)提出申请,将适用于某网站的禁令延伸至内容与该网站相同的“镜像/重新导向(redirect)/数字加字母(alphanumeric)”网站。这种新的“动态禁令”(dynamic injunction)救济措施对印度法律体系而言意义重大。
案件背景
包含UTV在内的原告是从事内容创造以及电影制作与发行的企业,其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包括印度。除一些匿名被告外,30个网站、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印度通信部(DoT)和多个ISP都在被告之列。
原告辩称,被告网站托管并向公众提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举侵权了原告依据印度《版权法》享有的权利。原告提供了一些公众可访问的侵权内容样本,以证明被告网站主要从事网络盗版。
主被告(网站)并未对法院传唤作出回应,可能是因为他们的网站托管在印度境外。但是,由于这些问题关乎广大公众的利益,德里高等法院指派赫曼特.辛格(Hemant Singh)为法庭之友,协助法院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判定。
判决与法院令
法院列出了7个有待确定的问题,并一一作出回应。
网络版权侵权者是否应与现实世界中的侵权者区别对待?
法院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法院认为,“互联网例外论者”寻求区别对待线上与线下侵权没有法律依据,并指出“认为现实世界中的犯罪行为在数字世界并非犯罪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因为《版权法》并没有做出任何此类区分”。
寻求打击盗版的网站屏蔽令是否意味着反对自由开放的网络?
法院对这个奇怪的问题也给出否定的回答。法院指出:“网络自由的关键问题不在互联网是否应完全自由或政府是否应拥有无限的审查权,而在于能否在二者间找到平衡点,以及如何寻找和实现平衡。”
什么是“流氓网站”?
该问题是案件的症结所在,因为禁令是针对“流氓网站”,或新加坡最高法院所称的“明目张胆的侵权网络地址”(FIOL)。德里高等法院表示此类网站主要分享侵犯版权的内容。法院随后列举了几个指示性因素,用于判断某服务是否为FIOL。这些因素包括网站获得的流量,网站是否包含侵权索引。
奇怪的是,法院对流氓网站是否适用中间商责任保护避而不答。
确定流氓网站采用定量还是定性测试?
一方面,在参考孟买高等法院对Eros诉BSNL一案的裁决后,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屏蔽令应采用定量测试。在Eros诉BSNL一案中,法官巴特尔(Patel)拒绝颁布针对所有涉案网站的屏蔽令,并指出原告必须对侵权案件一一举证。
另一方面,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必须对主要从事侵权的流氓网站颁布禁令。法院裁定,要求版权权利人识别每个侵权因素将给权利人带来沉重负担,特别是这些网站能轻而易举地更换已被删除或屏蔽的URL。
被告网站是否属于流氓网站?
流氓网站的评判因素包括网站所有者是否掩盖其所有权详情,是否漠视版权法,是否提供导向侵权内容的索引或数据库,更重要的是其他司法管辖区是否已将此类网站视为侵权网站。在考虑这些因素后,法院认定被告网站为流氓网站。
法院下令屏蔽所有涉案流氓网站是否有理有据?
法院指出:“在颁布网站屏蔽禁令时,法院必须考虑阻止访问网络地址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社会有何反应,个人或某类人群会受何影响。法院令必须有效、适当且具有威慑力,但不能对合法贸易造成阻碍。这些措施还必须公平且不能成本过高。”法院指出,任何网站屏蔽措施都必须必要且适当,并与侵权性质相称,同时考虑是否屏蔽了合法内容。但是,法院并未逐一分析,只是推断主被告是流氓网站,且屏蔽这些网站对权利人而言是必要且适当的。
法院该如何处理难以根除的流氓网站(这些网站在遭屏蔽后会很快以镜像或重新导向或字母加数字网站的形式再次出现)?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是法院建立了一个新的程序,扩展了网站屏蔽令的适用范围,将其用于禁令下达后创建的镜像、重新导向或数字加字母网站,这种措施称为动态禁令。法院参考了新加坡高等法院在Disney诉M1一案的裁定。针对采用不同域名或IP地址让公众访问已被屏蔽的网站的实体,新加坡高等法院颁布了动态禁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向法院陈述为何新网站属于现有屏蔽令的范围,并将这些材料转发给ISP,ISP可就屏蔽令的实质依据提出质疑。
在本案中,德里高等法院指出,动态禁令根源于新加坡法律条款。但是。德里高等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CPC)第151条其有权制定类似的方案,原告可依据CPC第1目第10条规则(Order 1 Rule 10)通过起诉其他网站获得针对这些网站的动态禁令。
但是,法院认为,司法机构本身不应担负不断监督此类宣誓书并裁定其有效性的重任。法院授权联合登记官履行行政职责,就其他网站是否适用现有屏蔽令作出裁定。在此案中,德里高等法院依据《德里高等法院法》第7条等规定将裁定权交给联合登记官。任何利益相关方可就联合登记官下达的命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法院建议同为被告的MEIT和DoT考虑其建议,即他们可采取循序渐进的响应方案,ISP可告知访问盗版内容的个人相关事实,如果用户不停止访问,他们或面临罚款。(编译自spicy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