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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已成为该国发展最快的商业交易媒介。根据印度品牌资产基金会2019年10月发布的报告,到2026年,印度电子商务市场的价值预计将达到2017年的5倍。印度2020年的互联网经济的价值也有望达到2017年的2倍,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据估计,印度的电子商务收入年增长率位居世界第一。
随着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出售和提供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法律领域也将迎来相应改变。事实上,印度已经对数字领域的中介商、卖方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修订。
2008年,Myspace(一家允许用户上传和下载音乐、视频和图片的娱乐和社交网站)与Super Cassettes(印度一家知名的音乐制作公司)发生纠纷,后者向法院寻求禁令,禁止Myspace托管Super Cassettes拥有版权的内容。德里高等法院唯一一名审理此案的法官下达了有利于Super Cassettes的临时禁令,禁止其以任何形式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这条法院令下达后,《信息技术法》以及《版权法》中的部分条款被修订。Myspace向德里高等法院分庭提起上诉,分庭受理此案,并对《信息技术法》以及《版权法》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一致性解释。
另外,法院还裁定,救济不是针对中介商的,而是为了确保侵权内容以合理有序的方式得到清除。这表明言论自由与私有审查制度之间应保持平衡。因此,法院认为,中介商采取纠正措施(例如通知删除程序)既能保证言论和表达自由,又能对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管理。
由于这个判决,在印度开展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中介商得到喘息的机会。但是,最近几年,知识产权侵权案有所增长,印度的法院尤其是德里高等法院在积极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判。在Christian Louboutin SAS诉Nakul Bajaj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指出,对于在不知情情况下托管侵权内容并尽职遵守通知删除程序的中介商,有必要对其提供安全港保护;对于主动合谋、教唆、协助或诱使在其网站上实施非法行为的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对其施加惩罚。
法院明确指出,当电子商务平台成为积极参与者(而不仅仅是中介商),它将自动失去安全港保护。这种保护只能提供给被动的信息传递者,被动的信息传递着才是中介商真正的角色。因此,中介商享有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果它们发起传输,选择接收者,或选择/修改传输中的信息,中介商将失去法律赋予它们的保护。
在Luxottica Group SPA及其他诉Mify Solutions Pvt Ltd及其他一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带有原告(原告为各种知名眼镜和太阳镜品牌权利持有人)著名商标“OAKLEY”的假冒产品。德里高等法院下达单方面临时禁令,禁止被告生产、提供、宣传和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或任何具有欺骗性或混淆性的相似标志的商品。随后,被告在辩护中称他们所依赖的网站只是一个中介商和一个购物网站,没有直接促成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唯一需要确定的问题是被告的网站www.kaunsa.com是否为中介商?
法院裁定称,任何允许存储假冒商品的网络市场或电子商务网站都是在伪造商标。任何在发票中使用商标以给人一种假冒产品就是真品印象的服务提供商也是在伪造商标。在网站上展示商标以促进假冒产品销售的也构成伪造。把假冒产品放进自己的包装后进行销售或要约销售也构成伪造。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侵权或伪造,这将使电子商务平台或网络市场无法享受法律赋予中介商的安全港保护。
上述因素存在与否有助于确定所涉实体是否为“中介商”。换句话说,存在上述积极参与的情况将剥夺中间商享有的免疫保护,即安全港保护。法院仔细研究了涉案网站的用户规则和政策,发现该网站没有关于收到通知便删除侵权商品条款或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汇报给有关部门的条款。用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非常模糊,甚至是矛盾的。
在考虑上述所有因素后,法院认定,《信息技术法》第79条对中介商提出的尽职调查和谨慎要求未得到满足。因此,法院裁定被告的网站不能获得安全港保护。法院还指出,可疑销售的发票的抬头是www.kaunsa.com,被告承认该事实,也没有否认产品是假冒产品。于是,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商标。
法院对电子商务平台采取严格措施,以打击盗版和假冒以及减少各种商标侵权,包括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在市场上销售“受损”或更改了条件的正品。对中间商采取的严格措施还考虑了其对合同商业关系的违法干预。也就是说,有关这些问题的判例仍在不断发展。2020年1月31日,德里高等法院分庭搁置了一名法官对一系列合并案件的裁决,该系列合并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显然,关于中介商责任不断变化的判例法将对电子商务平台产生重大影响。印度中介商未来将享有何种权利和保护以及承担哪些责任还不得而知。印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否会就这些争议问题给出答案值得关注。(编译自www.lexorbi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