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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企业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商标都是其最重要的资产。从高端奢侈品到地方餐厅,每个企业都想在消费者心中创建一个独特的身份。因此,床垫制造商就“NO TURN”一词对簿公堂便不足为奇。“NO TURN”是床垫的一个特征,即不需要反复翻面以增加其使用寿命。陷入纠纷的是印度两个大型的床垫生产商--Peps和Kurlon。

  Peps和Kurlon就“NO TURN”商标的使用产生争议。Peps(原告)起诉Kurlon(被告)商标侵权。德里高等法院在判断争议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前需要对在先使用问题作出裁定。

  2011年2月4日,原告获得“NO TURN”注册商标,该商标从2008年1月2日起生效。原告将其用于床垫和床上用品,该商标的使用已有11年。201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相似产品上使用“NO TURN”商标。

  为了永久性地阻止被告使用争议商标,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称其为“NO TURN”标志的在先使用者,并提交注册申请,但被审查员驳回。原告称被告的行为属于事后想法,被告并不是该标志的持续使用者。原告还称被告的行为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请求法院撤销临时禁令,但原告请求法院就争议商标对被告发布永久禁令。

  法院要澄清的两个主要问题是:

  -被告是否为“NO TURN”标志的在先使用者,如果是,被告是否有权获得保护?

  -就相关事实而言,被告是否将争议商标作为描述性标志使用并因此有权获得保护,并导致原告无法获得针对被告的禁令?

  在对此案作出裁决时,法院就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引用了如下原则:

  -尽管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是专有的,但受各种规定限制,因此不是绝对的。

  -主张某人仿冒另一人产品的权利源于普通法而不是《商标法》,因此不受《商标法》约束。

  -如果另一方在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之前一直在持续使用争议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并不会优先于在相似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标志的人的权利。另一方的使用必须是持续的,有别于单独的、孤立的或不连贯的使用,并且要求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对标志进行连续的商业化使用。根据印度《商标法》第34条采用在先使用抗辩的被告还必须提供销量证明,仅发布一则广告不能构成商标使用。

  因此法院指出,《商标法》规定,基于在先使用者享有声誉的权利的仿冒行为不受《商标法》中任何注册规定的影响。

  法院接受被告提出的看法,指出从“No Turn”在床垫上的使用方式以及从被告的宣传册看,“No Turn”显然并不是作为商标/品牌使用,而是用于表述床垫的质量,因此不需要“翻面”的床垫会标注“No Turn”一词。

  最后,法院称,尽管被告使用争议商标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但该使用是间歇性的,也没有大量使用。法院拒绝向被告颁布禁令,因为“NO TURN”是一个描述性的标志。法院表示:“原告无权获得禁令救济,因为‘NO TURN’是描述性的标志。原告没用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在申请之日或注册之日原告的‘NO TURN’商标已具备使该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因此,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禁令请求。(编译自www.lexorbi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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