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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印度的核心产业之一,农业需要开发新的植物品种和更优质的种子来加速农业发展。国际上已经认识到,不仅植物育种者的贡献应该得到承认,而且还应该建立起一个法律机制来建立和保护他们的权利。
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建立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就是这种全球性努力于1961年达成的成果。UPOV公约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进行了修订。
植物品种保护
当跨国公司成立时,农业部门很快认识到需要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尽量减少相关研究的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3(b)条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过专利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通过这些制度的任何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UPOV系统意义重大,因为它创造了专利保护的替代方案。专利所涵盖的发明必须符合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应用的标准。然而,根据UPOV公约(仅扩展到植物品种),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应在不同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这要求品种新颖、独特、统一且稳定。
作为履行TRIPS的部分义务,印度应采用UPOV模式或制定自己的专门法律。因此,印度颁布了《2001年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PPV&FR法)。
农民的权利
印度拒绝了UPOV模式,因为印度未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和权利,这在某些方面与UPOV关注的育种者权利相冲突或至少不协调。
农民权利的概念并不局限于印度,甚至在国际上也一直令人关注。
在印度,农民自由交换种子,以促进有用种子和植物品种的保护、创新和繁殖。
植物遗传资源是植物育种者或农民不断改良作物的基石,通过农民群体的持续贡献得到保存或供应。然而,农民的贡献和权利既没有得到确认,也没有得到保护。
在智力贡献方面,农民的权利与商业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一样重要,不能被忽视或损害。考虑到农民在与商业植物育种者完全不同的条件下工作,因此不能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他们的权利。
UPOV公约没有提到农民权利,因此,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通过了该公约。印度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超过50%的人口依赖农业,要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PPV&FR法的完善
PPV&FR法的推出是为了实现既保护植物品种又保护农民的权利这一目标。尽管该法在2001年颁布,但其条款直到印度植物品种和与农民权利保护管理局于2005年成立时才生效。PPV&FR法的主要目的是承认和保护农民的权利。
PPV&FR法的起草史证明了符合TRIPS及UPOV公约所涉及的挑战。PPV&FR法草案于1993-1994年提出,经过3次修订,并于1996年、1997年和2001年重新提出,旨在平衡农民和植物育种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并将农民的权利与育种者的权利一视同仁。
PPV&FR法以UPOV公约为基础,但它包含了许多UPOV公约中没有的条款。该法承认农民作为耕种者和保护者的作用,以及传统农村和部落社区对国家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贡献,规定了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并保护农民的传统权利。
除了为农民品种注册提供可能性外,PPV&FR法还特别承认农民的权利和传统社区在确定可培育出新植物品种的生物资源方面的贡献。
法案的主要条款
PPV&FR法确保农民可以像法案生效前一样保存、使用、播种、重新播种、交换、分享或出售其农产品,包括受PPV&FR法保护的品种的种子。例外情况是,农民无权出售受PPV&FR法保护的品种的品牌种子。
农民因保护经济植物的地方品种和野生亲缘种的植物遗传资源而有资格获得表彰和奖励。PPV&FR法还规定了关于补偿和处罚、利益分享和设立基因基金的条款。
PPV&FR法源自UPOV,对品种有类似的定义,并为新植物品种的注册规定了类似的先决条件,即新颖性、特异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然而,PPV&FR法排除了涉及任何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害的技术的品种,这使得该法与UPOV提供的保护范围有所不同。
此外,PPV&FR法规定的植物品种保护期比UPOV短。
PPV&FR法为树木和藤蔓植物提供9年的保护(可续展至18年);其他作物则为6年(可续展至15年)。
然而,UPOV为所有植物属的植物品种提供的保护自授予育种者品种权利之日起不少于20年,树木和藤蔓植物的保护期不得少于25年。
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人指出,PPV&FR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实现该法的不同目标,即保护农民和育种者的利益,协调对育种者权利的悲观影响等问题,允许农民不受限制地对受保护品种进行商业开发,对受保护品种的品牌使用进行基本的限制。(编译自www.lexorbi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