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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辉瑞产品公司(Pfizer Products, Inc & Anr)起诉维杰.沙阿(Vijay Shah)以及印度种马实验室私人有限公司(Stallion Laboratories Pvt. Ltd.)一案中,原告作为跨国制药企业辉瑞公司(Pfizer Inc.)的子公司一直在从事多种产品的制造工作,其中包括维生素、补充剂、抗生素等。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了一款名为“COREX”的药物,用于治疗咳嗽以及呼吸道过敏或感染性疾病。在印度,这件商标于1963年就以第一原告辉瑞产品公司的名义完成了注册工作,并在随后进行了销售。

2007年,原告发现印度种马实验室私人有限公司(即第二被告)正在生产和销售一种带有“SOREX”标志的止咳糖浆,该标志不仅与原告的商标相似,同时还拥有相同的标签、包装以及装饰图案。在意识到这件事之后,他们希望法院能够发出一份禁令,阻止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们继续生产、营销或者宣传SOREX,或任何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会造成混淆性相似的标志。他们给出的观点是,被告正在试图利用他们的商誉和声誉。他们认为,这种相似性也可能会给消费者留下这样一种印象,即他们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存在着某种联系,同时两种产品的质量也是相似的。

如上所述,他们希望获得一份禁令,禁止被告复制和/或使用原告的商业外观,这包括其产品的装饰图案、布局、配色方案及包装特征的布置。除禁令以外,他们还在法庭上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账目并赔偿损失。

沙阿(即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第三被告则是负责推销涉案产品。尽管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并没有对诉讼提出异议,但是第三被告提交了一份书面陈述。他们争辩道,他们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在几个方面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例如标签上的内容、瓶子的尺寸、液体的颜色等。同时,被告也指出其产品属于麻醉药品,必须要由医生开具处方。此外,法院还发现,SOREX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已经终止了。

随后,原告提交了书面证词,指出被告的产品不仅在视觉、结构和语音上存在着相似性,同时从文字和配色方案的设置、布局以及排列的角度来讲也是完全相同的。为了证实这一点,原告还向法院出示了这两种产品的照片。

此外,原告提出的依据是《商标法》第28条,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在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该件商标的独占性权利。同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还能够以该法案所规定的方式来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获得救济措施。原告清晰地阐明了可能会构成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情况,并指出了这两者之间的差异。

法院认为,在涉及假冒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普通的买家是可以将其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区分开来的话,那么被告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然而,被告的商品并非如此,因为其与原告商品之间的差异简直是微不足道的。

法院强调道,人们在使用自己的产品名称时一定要秉持诚实的态度,以免他人的商誉和声誉遭到滥用。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必须要避免以一种欺诈性或者欺骗性的方式来复制他人的商标,因为这相当于对公众做出了虚假陈述。而从客户和制造商的角度来看,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

针对被告声称其产品是处方药的说法,法院指出,在印度,止咳糖浆通常无需处方即可在柜台上买到。因此,大部分的小镇居民并无法区分出这两种产品的特征。

印度最高法院在卡迪拉医疗保健公司(Cadila Health Care Ltd.)起诉卡迪拉制药有限公司(Cadila Pharmaceuticals Ltd.)一案中提出的意见得到了考虑。上述意见指出,在面对用于治疗相同疾病但却含有不同成分的假冒产品时,人们需要保持警惕。在印度,意识到这一点更为重要,因为购买此类商品的人往往不懂英语。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是可以向被告发出禁令的。(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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