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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人可以拥有自己所创作出的文学作品的版权吗?在放弃一切世俗的欲望之后还可以拥有智力劳动、知识以及技能的创造成果权利吗?在印度巴克提维丹塔书籍信托基金会(The Bhaktivedanta Book Trust of India)起诉www.friendwithbooks.co的案件中,德里高等法院解决了这一问题。

1957年的《版权法》并没有对普通人的作品与出家人的作品作出任何区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创作者选择摒弃世俗享乐,那么谁会成为那些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人呢?此外,除了要维护所有人以及创作者的权益之外,为某一件作品提供版权保护背后的逻辑就是,该作品将来还可以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显然,这可以让作品不断获得商业上的利益。目前,印度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来处理出家人的受版权保护作品。然而,通过援引一系列的判决结果,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即使当事人是一位出家人,凡是根据上述《版权法》授予的权利也只能通过现有的法律程序进行放弃。

原告巴克提维丹塔书籍信托基金会对被告www.friendwithbooks.co侵犯其所拥有的书籍与艺术作品的行为感到不满,于2020年12月请求法院向被告发出永久禁令,以永久性地禁止www.friendwithbooks.co开展任何等同于侵犯原告版权的行为。巴克提维丹塔.斯瓦米.帕布帕德于1972年创立了该信托基金会。他在1959年成为了出家人并放弃了他的世俗财产。1975年,帕布帕德所创作的书籍和作品的版权被转让给了信托基金会。被告提出的反对意见是,在选择出家后,帕布帕德无法再拥有其作品的版权,因为出家类似于民事死亡,并且不可能拥有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对此,信托基金会声称,没有任何法规或者法官制定的法律禁止出家人拥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有财产。此外,也有人争论道,如果逝者没有继承人的话,是有可能出现上述民事死亡的情况的。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综合考虑了《版权法》第21条(涉及放弃版权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出家人拥有和遗赠财产的司法裁决结果。此次判决的关键点在于,出家行为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权利并不构成因果关系。该法第21条规定了作品创作者可放弃版权所涵盖各项权利的具体方式。这项规定与该法第17条相结合,成为了法院作出裁决的核心依据,即一旦某个人成为了权利的持有者,那么该权利就只能通过该法第21条具体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消灭。

同时,法院还指出,即使存在着下列这种情况,即某个人服从出家人的命令,将他的权利和财产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了转移,这里也需要出示能够证明上述财产已经通过特定的方式或者方法转让给了受让人的证据。然而,在这起案件中,信托基金会通过帕布帕德签署具体书面转让书的形式成为了相关权利的受让人。因此,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信托基金会的裁决,禁止被告作出任何会构成侵犯该基金会所拥有书籍和艺术作品版权的行为。

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帕布帕德自1959年以来就已经放弃了他的世俗财产,这种世俗财产应该包括他的演讲、所撰写的数据和其他文学作品。因为,他并不能拥有这些作品的版权。然而,如果法院在此次的判决中认定,一旦某个人放弃了世俗的欲望,那么他就会失去其所创作的作品版权的所有权的话,那么这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更具体地来讲,那些利用人们辛勤汗水与智慧,并以智力劳动为基础创作出来的作品所有权将会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中。人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最终的判决结果以及法院对此作出的解释。保护好原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电影是《版权法》的精髓所在。与此相对应的是,文学作品的创作者会因此而享有许可和转让该作品的好处。法院目前的判决与此相符。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的话,那么这可能会为他人在未经授权以及无意识的情况下在商业层面上利用出家人的作品打开大门。(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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