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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专利制度要求申请人要严格遵守若干条时限要求。如果专利申请人未能在这些期限到期之前及时采取行动的话,那么这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

2003年《专利条例》第20条4款规定,若申请人想在印度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话,其应该在自优先权日起的31个月内完成这项工作。根据第22条,如果申请人未能遵守《专利条例》第20条的规定的话,相应的指定印度的国际申请应被看成是已经撤回。此外,根据《专利条例》第138条的修改内容,主审查长拥有延长《专利条例》所规定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即上述31个月的时限可以在“能够延长”和“不可延长”之间摇摆不定。

在印度,最早涉及“未能及时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案件是由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负责审理的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ration)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副审查长一案(2010年),以及由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负责审理的Tryton Medical Inc诉专利主审查长一案(2014年)。在这两种情况下,延迟提交国家阶段申请都是允许的。法院认为,《专利条例》第138条让审查长拥有了自由裁量权。换句话来讲,如果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的话,那么其可以将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时间延长一个月。

2003年《专利条例》是在2016年5月16日完成修订工作的。根据2016年的修正案,《专利条例》第138条将不再允许申请人延迟一个月的时间提交国家阶段申请。自那时起,法院的裁决对于不遵守31个月的最后期限表现出了更加严厉的立场。

在Diebold Self Service Systems起诉Union of India and Others的案件(2022年)中,原告就专利局拒绝允许其延迟5个月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决定提出了质疑。他们提出的主要论点是,《专利条例》第22条与《PCT细则》第49条6款是相抵触的。然而,法院则认为,《专利条例》第22条与PCT规定并不矛盾。同时,法院还强调,在印度,申请人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31个月期限是强制性的规定,他们不允许申请人在初始的申请阶段获得任何的灵活性。

在Humanity Life Extension LLC起诉Union of India and Another的案件(2023年)中,尽管已经及时收到了指示,但是原告的印度律师仍未能及时提交国家阶段申请。在得知错过最终期限后,原告将案件转交给了另外一名印度代理人。虽然这名代理人试图提交国家阶段申请,但是审查长还是拒绝将其记录在案。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也辩称,《专利条例》第138条超越了《PCT细则》第49条6款的范围。基于德里高等法院对Diebold Self Service Systems一案作出的裁决,分庭法官重申道,在印度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31个月的期限是强制性的,而且《专利条例》是符合PCT规定的。

有趣的是,与最近涉及“延迟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判决不同,法院在是否允许延长其他强制性截止日期的问题持有更为自由的态度。要知道,根据第138条的规定,这种延期是被禁止的。

在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代表欧盟起诉Union of India一案(2022年)中,法院认为,尽管审查长可能无法允许申请人延迟提交针对第一次审查报告的答复,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是在无意中放弃了申请(例如是出于专利代理人的疏忽大意、案卷错误等原因,而且申请人也达到了勤勉尽责的标准),那么行使司法管辖权的高等法院也可以宽恕这种延迟请求。不过,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后续行动的话,那么其可被视为存在着放弃申请的意图。

2024年《专利(修订)条例》已于2024年3月15日对外公布。新修订的第138条规定现在让审查长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宽恕当事人根据条例采取行动时所造成的任何延迟,不过期限最长为6个月。

尽管修订后的第138条似乎允许延长任何条例所规定的时限,但是专利局对此却持有不同的意见。无论未来是否会允许提交国家阶段申请,人们仍需要注意到,条例第138条是一项“自由裁量”条款,只有当申请人确定要继续提交申请时,才会考虑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延期。

因此,任何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延迟都不会得到宽恕。而且,无论如何,人们最好都勤勉地遵守31个月的最后期限,以避免出现不利的局面。(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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