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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物角色在电子游戏这个世界中正在扮演着极其关键的角色,因为他们就是整个故事的核心。因此,若游戏公司想在一个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的市场中获得关注度并实现盈利的话,那么为上述角色提供保护无疑就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2024年全球视频游戏的市场价值达到了2746.3亿美元,预计该数据到2034年将达到大约7217.7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为10.15%。亚太地区是一个主要的贡献者,预计该地区的市场规模将在2025年达到1669.1亿美元,并会在上述预测期内以10.24%的复合年增长率实现增长。

印度的游戏市场正处于一个非常快速的增长阶段,人们预测该国的市场规模将会从2025年的58.3亿美元上升到2034年的225.3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为16.20%。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大部人负担得起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精通相关技术的年轻人口也在推动这种快速增长趋势。根据电通公司(Dentsu)在《2022年印度游戏报告》中做出的预测,到了2025财年,印度会拥有7亿的游戏玩家,而该数据在2021年为5.07亿。

5G、云游戏和增强现实等技术的进步正在进一步塑造着这个市场。然而,随着印度游戏行业的发展以及多样化,该国也需要努力应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挑战。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有关视频游戏内容的版权保护的模糊性。

有关视频游戏的版权规定

印度1957年的《版权法》并没有明确提及“视频游戏角色”或“虚构角色”。但是,该法案可以根据其中的第2条c款来为艺术作品提供保护。在印度,视频游戏被视为一种“创意作品”,是有可能获得版权法保护的。

根据1957年《版权法》第14条的规定,视频游戏中的主要元素(例如故事情节、角色、音乐和部分代码)可按照不同类别的“作品”来得到保护。

印度在1994年对1957年的《版权法》做出了修订。根据其中的第2条o款,新法案引入了有关软件程序的权利。该法案将“作者”定义为创作出任何由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人士。

根据1957年《版权法》的第17条,作品的作者被视为版权的第一所有者。因此,视频游戏角色可以被视为艺术作品,只要该角色具有原创性和足够的创造力,就有资格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此外,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印度会保护该公约第2条所规定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案例判决

印度的判例法并没有直接解决有关电子游戏角色的版权保护问题。然而,法院已就印度虚构角色的版权问题作出了几项裁决。

在漫画家V.T. Thomas起诉马拉雅拉全景有限责任公司(Malayala Manorama Co Ltd)的案件中,喀拉拉高等法院裁定原告拥有博班(Boban)和莫利(Molly)等角色的版权,而不是出版公司,因为他在加入该公司之前就创作出了这些角色。法院指出,虽然公司控制了他在任职期间所制作的连环漫画,但其不能声称拥有这些角色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创作者可以保留相关角色的版权,而公司仅拥有连载漫画的权利。不过,法院没有探讨这些角色可获得版权保护的更广泛的条件。

在阿尔巴兹.汗(Arbaaz Khan)起诉北极星娱乐私营有限公司(North Star Entertainment Pvt Ltd)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讨论了电影《无畏警官(Dabangg)》中角色楚尔布尔.潘迪(Chulbul Pandey)的版权保护问题。法院承认相关角色能否获得版权保护主要是取决于其独特性和原创性。法院指出,某个角色的独特表现形式以及文学作品中有关该角色的描述内容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角色的版权保护问题将取决于其独特且原创的特征。

在星印度(Star India)起诉利奥.伯内特(Leo Burnett)的案件中,孟买高等法院裁定将热播的印地语肥皂剧《因为婆婆曾经是儿媳(Kyunki Saas Bhi Kabhi Bahu Thi)》中的角色非法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了版权侵权行为。当事人声称这些角色享有版权保护,而制作方从未授权在广告中使用上述角色。主审法院重点思考了虚构角色的版权,而未考虑使用版权法保护相关角色所需满足的条件。

在拉贾口袋书(Raja Pocket Books)起诉拉达口袋书(Radha Pocket Books)一案中,被告复制了漫画角色纳格拉杰(Nagraj)并将其称为纳戈什(Nagesh)。德里高等法院指出,相关角色的特征是相似的,都有着像蛇一样的外形,并带有红色的腰带。法院认为,被告不仅抄袭了概念,同时还复制了表现形式。在诉讼期间,法院发出了临时命令,禁止被告继续传播带有纳戈什这一角色形象的贴纸、海报或其他材料。

在怒焰骄阳媒体和娱乐私营有限公司(Sholay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Pvt Ltd)起诉帕拉格.桑哈维(Parag Sanghavi)等人的案件中,德里高等法院命令导演拉姆.戈帕尔.瓦尔马(Ram Gopal Varma)支付100万印度卢比以作为赔偿,原因是其“故意且蓄意地”重拍了票房大卖的《怒焰骄阳(Sholay)》,侵犯了怒焰骄阳媒体和娱乐私营有限公司的独家版权,并滥用了其中的多个角色。

商标

在利用版权保护相关角色的创意内容的同时,商标法也能用来保护与角色相关的品牌形象。商标可以保护角色的名称、徽标以及任何与之相关的、能够区分出品牌或产品的独特元素。

1999年的《商标法》并没有特别提到视频游戏角色。然而,商标的定义是广泛适用的,其包括可以通过图形表示出来的标记。这种保护通常适用于“角色具有足够独特性以作为品牌标识”的情况。商标保护有助于防止他人出于商业目的使用相同或构成混淆性相似的角色。例如,一些知名的视频游戏角色的名称已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完成了注册(劳拉.克劳馥.超级马里奥.吃豆人和皮卡丘都是欧盟商标)。超级马里奥、刺猬索尼克和皮卡丘在全球范围内都有注册商标,包括在印度,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超越视频游戏的品牌和商品的标识。

外观设计

2000年的《外观设计法》旨在保护产品的美学外观,包括角色的设计,前提是它们是原创的且具有非功能性。该法案仅适用于角色的外观,而不涉及概念或个性特征。这些视觉方面的元素包括角色的身体外观,如服装、身体类型、发型、配饰和整体风格。与版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相比,这种保护的范围更加有限。通常,代表实体形式角色的玩具和商品可能会根据2000年的《外观设计法》受到保护。为了使视频游戏角色能够根据2000年的《外观设计法》获得保护并进行注册,其必须符合该法第4条的标准,即新颖性和原创性,并且不能处于“已公开”的状态。

最后的思考

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重大挑战。适用于游戏产业的版权、商标和外观设计法律正在不断演变,有时可能会看起来难以保护和促进创新与创造力。这些挑战因缺乏对全球范围内视频游戏产业法律的协调工作而变得愈发棘手。(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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