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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定讲师未记录的口头讲座内容是受版权保护的,同时允许出版商做出以下辩护,即其没有意识到此类版权的存在。

近日,最高法院审议了未记录的讲座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有关第三方在没有意识到他人版权存在的情况下将讲座内容出版的法律规定等问题。

在沙伦.罗恩(Sharon Ron)诉出版商Astrolog一案中,Astrolog在埃拉.宣亚(Ella Shunya)的书中出版了沙伦.罗恩在命理学课程中的讲座内容。在该书出版前,埃拉.宣亚表示其拥有该书的版权,沙伦.罗恩则称该书的出版对其讲座的版权构成了侵权。

根据以色列有关版权的法律,原创作品能够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为其必须以有形形式展现出来。经审查,最高法院发现这些讲座内容具有少量的原创性、注意到在创作这些讲座内容时所投入的努力、以及原告就是这些内容的原作者。基于以上事实,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讲座内容具有原创性。该法院驳回了Astrolog的主张,即这些讲座内容无法受到版权保护,因为这些讲座是口头形式的,不能以有形形式展示出来,因为沙伦.罗恩展示了其3个学生的笔记作为讲座内容的可靠文件来源,因此最高法院判定沙伦.罗恩的讲座内容符合有形形式展示的要求。最高法院判定Astrolog确实侵犯了这些讲座内容的版权。

一个类似案件,即因巴尔(Inbar)诉阿萨夫.雅科夫(Asaf Yaakov)博士案,也讨论了口头演讲的有形形式要求。在该案中,《损害赔偿法》课程的讲师对一本涉及此话题的图书作者提起诉讼。最高法院认为以以下3种形式展示的课程讲座内容是受版权保护的:作为课程一部分共享给学生的幻灯片、讲座开始前讲师所做的笔记以及学生做的课程总结。

在沙伦.罗恩提起的诉讼案中,Astrolog提出无辜侵权者辩护。无辜侵权者辩护是指侵权方在侵权时并不知道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沙伦.罗恩反驳道,Astrolog在收到其发送的禁止侵权函后仍继续销售这本书。最高法院判定,尽管沙伦.罗恩向Astrolog发送了禁止侵权函,但是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是讲座内容版权的所有人。最高法院做出支持Astrolog的判决,允许其进行辩护,并判定该案件属于例外情形,因为本案涉及第三方无法获得的、未出版的版权作品。

该判决加强了作者对未记录作品的权利,并允许提交证据以满足法律的有形形式展示的要求。此外,该项判决对作者施加了以下义务,即在发送有关未出版版权作品的禁止侵权函时,需要证明其对该作品具有所有权。(编译自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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