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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以色列可以为原创性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录音作品以及计算机程序提供版权保护,而电影作品可以作为戏剧作品来获得保护。除了少数例外情形以外,一般来讲作品的保护期限会从该作品问世之后一直持续到其创作者去世后的70年。不过,在2008年5月25日之前创作出的录音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有50年(而最新的消息是,以色列国会正在考虑是否要签署一道用来将上述保护期延长至70年的法案)。此外,创作者的人身权,也就是该创作者的署名权、归属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以色列不仅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同时其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缔约方。因此,根据这些公约与协定中的条款,以色列还可以为国外的作品提供保护。此外,以色列还签署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但是目前尚未在本国正式批准并落实相关的条款(据悉该条约的立法工作正处于审议阶段)。
以色列最新修订过的《版权法》于2008年5月便已生效。如果人们想了解更多有关以色列版权制度的信息,其可以去查阅相关的版权法律资料。例如,一部名为《全球版权》(Copyright Throughout the World)的书籍便用了100页的内容专门介绍了以色列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本书的作者是托尼.格林曼(Tony Greenman)、编辑为希尔克.冯.莱温斯基(Silke von Lewinski)而且West Law网站的订阅者也可以通过相关数据库对其进行访问(关键字为Copyworld)。此外,托尼.格林曼在其另一部著作《完成交易》(Getting the Deal Through)中也粗略地对以色列的知识产权现状进行了描述。
表演者的权利
以色列可以为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以及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们提供保护。除了某些例外情形以外,表演者将拥有授权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再现或者传播,以及阻止这些表演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四处传播的独有权利。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为自其首次表演后的50年,不过以色列国会正在就一项拟将上述保护期延长至70年的法案进行讨论。此外,表演者也会享有人身权。根据TRIPS协定以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规定,以色列已经为外国的表演者们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同样,如果人们想多了解以色列的表演者权利的话,其仍可以找到相关的资料进行阅读。例如,上文提到的《全球版权》一书中就有若干篇目讲到了这种权利。
商标
人们可以通过以色列的专利与商标机构来开展自家商标的注册工作。上述注册流程包括下列各个环节:提交申请、缴纳申请费用、来自相应机构的审查员开展审查、公开以及有可能会出现的异议程序。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可以让其所有人拥有将该商标用于注册信息中所指定的各类产品或服务的独有权利,而他人将该标志或者容易造成混淆的类似标志用于相同或者有密切联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将会构成侵权。一般来讲,知名商标可以获得更充分的保护,因为其保护的范围往往会覆盖到更多的产品与服务。
根据以色列的法律,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自提交商标申请后的10年。人们可以对这些注册商标进行续展,每一次可再延长10年的保护期。如果商标所有人未能真正使用其商标,那么该商标有可能会遭到撤销。
以色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如果某件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在向其他缔约国提交申请后的6个月内便在以色列提交了同样的申请,那么其后来在以色列的申请日期仍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因此,即便此时有其他人在以色列为相同的标志提出了申请,有关机构仍然会将申请人在其他缔约国提交申请的较早日期作为该申请的优先权日。
此外,以色列同时也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根据这份协定,以色列已经指定了相关的法律,从而允许人们依照该协定中的流程来在以色列提交国际申请。同时,以色列的商标所有人以及申请人们也可以根据这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的协定来提交自己的国际申请。如果人们想了解更多有关于以色列商标制度的信息,这里也有不少资料可供参考。
专利
以色列的专利机构可以为那些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创造性的发明提供专利权保护。专利权可以为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产品或者方法提供保护。如果某件发明此前从未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在以色列及其地区公开过的话,那么这件发明可被视为具有新颖性。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其申请日期后的20年。由于以色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因此其会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为那些国外公约成员国申请的持有人提供优先权。截至目前,以色列的专利机构仍不接受那些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
以色列可以为那些原创性的、此前从未对外公开过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5年,而且人们可以对其进行2次续展(每次续展可再延长5年的保护期)。外观设计的保护非常重要,因为以色列的版权法律并不会那些工业制品的外观设计元素提供任何的版权保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并不包括某一件外观设计的功能性元素。未进行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借助一些替代性的法律来获得保护,诸如《不当得利法》等。然而,人们想依照这些法律依据来胜诉的难度要远远高于就某一注册外观设计提出侵权指控。
商业秘密
根据以色列的法律,商业秘密指的就是那些可以借助自身保密性来为其所有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信息。客户名单、商业规划以及商业理念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信息的机密性质取决于下列几个因素:其并未对外公开过或者难以让公众获取;而且其所有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守秘密。在他人试图以非法手段挪用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业秘密时,这种信息是可以获得保护的。根据《商业侵权法》的规定,在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盗用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胜诉方获得最高10万新谢克尔(以色列法定货币)的法定损害赔偿金。
商誉
企业的商誉可以看成是某种知识产权或者准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商誉这个问题是需要提供多种证据来证明的。以色列的法律制度能够以多种方式(诸如根据《不当得利法》)来防止某家企业的商誉遭到他人的盗用。
不当得利
根据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人们是可以借助《不当得利法》的规定来为那些“不完善的知识产权”或者“准知识产权”,即无法根据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来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提供相应的保障的。为了实施这种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还需要加上诸如“存在恶意或不公平竞争情况”等条件。这一备受争议的判决最初是用来保护那些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的。然而,法院随后又扩大了该判决结果的适用范围,并将这一判例用到了各种不同的、令人感到诧异的案件当中。举例而言,曾经有一家公司被勒令向一家私宅的业主进行赔偿,理由是其在营销活动中使用了该处住宅的照片。不过,在其他的案件中,法院却拒绝在涉及“作品”复制行为(该行为明显不符合获得版权保护的要求)的案件中使用这一判例。(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