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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评论性视频现在社交媒体上十分流行。
评论性视频是通过Facebook和YouTube等不同的社交媒体渠道发布的影评视频,其特点是,当评论者讲述故事情节时,视频中会出现电影镜头。
典型的影评会告诉观看者整个故事情节,包括电影中令人期待的内容和惊奇元素。正如越南国际快讯上的一篇文章所述,影评会让电影创作者的收入遭到损失。这些视频观看者会认为其已经了解电影,不必去电影院掏钱观影。
另外,一些片段未经电影制作人同意出现在评论性视频中。
越南知识产权律师Yen Vu表示,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8.6条、第28.8条和第28.10条,此类行为构成未经授权复制、使用和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剪切电影镜头并加以评论很可能侵犯第28.5条规定的作者人身权。
Yen Vu表示:“这些行为没有抗辩依据,因为不属于第25条规定的任何合理使用范畴。”
知识产权律师My Doan表示:“根据《知识产权法》第25.1条,在不误传作者观点的情况下出于评论或说明目的合理叙述(reasonable recitation)已发表作品是被允许的,无需支付版税或报酬。但是,根据第22/2018/ND-CP号法令第23条的规定,合理叙述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叙述部分只能用于介绍、评论或澄清评论作品谈论的问题且叙述部分不能对用于叙述的作品版权构成损害,且符合用于叙述的作品的性质和特点。”
影评视频可能不满足这些条件,因为回顾电影情节和精彩镜头超出了介绍、评论和澄清的目的。他们会对原创电影的正常使用产生负面影响。
已有80多个网站违反了越南版权法,包括Phimmoi、HDonline和Phimbathu。
Yen Vu表示:“就政策而言,在规范和应用影评合理使用抗辩时,应对盲目概括内容和创造性地分析内容作出区分。第二种评论在越南越来越常见。这些评论包括从电影中剪切的镜头,但摘录一般是出于客观说明、比较、解释和评估电影的目的。与第一种影评相比,第二种不是简单地对电影本身的总结。更重要的是,摘录的量是合理的。第二种评论适用合理引用抗辩。”
但是,Yen Vu指出,“合理引用”需要作出澄清,因为没有量化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很难解释和应用“合理引用”抗辩。
My Doan表示:“在我们看来,政府对版权保护和电影、电视和内容使用作了很好的划分。具体而言,关于合理叙述的规定相对清晰,且平衡了权利人和观众的利益。合理叙述显然是被允许的。”
Yen Vu指出,遭遇版权侵权的电影制作者有两种执法选择:
-通知删除机制,反复上传侵权视频的账号将被永久关闭。
-网站屏蔽、行政制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措施。
“尽管网站屏蔽最近才实施,但已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这要感谢网络提供商的积极配合。”(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