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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历史与技术历史密切相关。在最广泛意义上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创新中,互联网的出现很可能被认为是最相关的。知识产权也自然而然地受到了这种新媒介提出的新问题的影响,并试图对其做出反应。

就版权而言,互联网的到来促进了受保护内容的合法和非法传播与消费。除其他外,消费者已经摆脱了必须依靠电视和黑胶唱片、CD和VHS磁带来欣赏音乐和电影等内容的思维。相反,报告证实,在过去几年中,包括音乐和电影在内的几个创意产业中,人们对点播互联网流媒体的需求一直在上升。

反过来,欧洲法院(CJEU)等法院必须回答如下几个问题,包括:

个人可以下载或流式传输非法内容而不用担心承担法律后果吗?欧洲法院的回答是“否”。欧洲法院裁定可用的版权例外不包括这些情况。

网络平台经营者是否直接侵权?欧洲法院对(臭名昭著的)“海盗湾”案件的回答是“是”,但对YouTube则比较谨慎。这就是说,随着最近欧盟版权的改革,YouTube现在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才能提供用户上传的内容。

提供指向受保护内容的互联网链接是否侵犯版权?尽管欧洲法院不得不多次回答这个问题,其回答是“是”,即使提供互联网链接也很可能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

其他知识产权也面临挑战。仅当一项发明或设计尚未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时,保护才有可能存在。这需要评估信息以确定一项发明或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从互联网上检索到的信息是否应该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欧洲法院的答案是“是”。

在专利方面,源于互联网的创新,例如物联网,也有多项专利申请。

图形用户界面(GUI)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事实上,外观设计和版权保护原则上都适用于GUI。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也引发了关于如何保障网络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为此,互联网中介机构——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到社交媒体平台,从支付服务提供商到搜索引擎——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来。

域名保护也特别值得一提。事实上,关于谁对域名负责的信息是公开可用的,除其他外,还可以执行商标权。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网站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联系的域名。

总之,互联网的出现及其对人们私人和和职业生活方方面面的迅速渗透,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的运作方式,并由此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例如,像亚马逊这样的平台是否应对第三方通过其平台销售的假冒产品负责?欧洲法院需要在未来几个月内回答这个问题。

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也一直在思考是否需要制定新规则。在欧盟层面,自欧盟委员会约一年前公布相关提案以来,围绕《数字服务法案》的讨论一直在全速推进。(编译自euipo.europa.eu)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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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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