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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不断升级的在线侵权水平,欧盟的主要的权利人已经提出使用所谓的“可信的举报者”工具的建议。这些实体将有权与在线服务交互,并直接标示出不可用的内容,这样做可以减少日常的摩擦。然而,美国商会在其《2023年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指出,在欧盟引入“可信的举报者”实际上可能为有效执法设置了新的障碍。

这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长达213页,读起来相当耗时,但对于那些对知识产权事务感兴趣的人来说,这也可能是一份有趣的报告。

该报告对55个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框架进行了基准测试,并根据它们保护各种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对其进行了评级。以打击侵权行为而闻名的国家和地区的位置往往排在该指数的前列,但是,并不妨碍美国商会对其提出批评。

欧盟立法因复杂性而受到批评

在过去两年中,欧盟委员会在两项新的立法上花费了大量资源,即《数字市场法》(DMA)和《数字服务法》(DSA)。这两项法律的总体目标是改善网络安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确保数字市场的公平与开放。

时间会验证欧盟的法律是如何解决问题的。但就目前而言,过度的复杂性似乎已经导致了美国某种定程度的挫败感。美国商会指出DSA希望将所有类型的在线平台涵盖其中而设置了过多分类,它将该法介绍为一项“赋予了巨大监管和监督权力的庞大立法”。

报告指出:“该法律中充满了对不同在线‘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定义和分类,包括缓存、纯粹传输通道、托管、在线平台、超大在线平台和超大在线搜索引擎。其中一些类别是从《电子商务指令》中已有的定义迁移过来的,而另一些则是新的。”

“这些类别不是固定的,实体在不同的时刻可能是这些类别的一个或另一个或是这些类别组合,具有不同程度的合规和汇报责任。因此,一个实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可能会发生相当大的变化,这取决于该实体在特定时刻属于哪一类服务的提供者。”

可信的举报者”未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主要权利人和一些政府部门一直在推广使用所谓的“可信的举报者”来帮助解决侵权问题。这些实体可以是公司、组织甚至个人,但关键要素是他们是“被信任的”,可以直接在发现相应内容的平台上就内容的下架、删除或屏蔽作出正确的决定。

关于这一点的各方理解往往不尽相同,但一个基本的示例可能包括代表权利所有人行事的第三方能够直接进入视频平台的咨询组,并被允许自己标记那些要删除的内容。有人提到,“可信的举报者”在快速网站屏蔽行动和直播流删除方面可能有用,甚至在删除社交媒体上宣传各种侵权商品的列表方面发挥作用。

正如美国商会指出的那样,此类删除通知必须“优先处理并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拖延”,但并非所有权利所有人都有资源聘请“可信的举报者”来完成他们的工作。那么这些权利所有人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护?

报告还提出了问题:“鉴于互联网上非法和侵犯知识产权内容的规模和数量之大,那些未受信任的举报者提交的通知会发生什么情况?这些通知是会被迅速地处理,还是会被仅支持由‘可信的举报者’提交的通知的机构降低优先级?”

“根据目前的欧盟草案,这似乎是一个合乎逻辑且并非不可能实现的结果。此外,虽然创建‘可信的举报者’的概念可能有助于使通知程序标准化和专业化,但它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证明是无效的,事实上,它相当于有效执法的障碍。”

报告总结称:“实际上,这种网络执法守门人的创建为已经复杂的执法过程又增加了一个障碍和一种官僚主义做法。”(编译自torrentfreak.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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