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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广告(Google Ads)是谷歌和印度物流公司DRS之间争议的焦点。DRS和谷歌对德里高等法院认定谷歌积极参与运营谷歌广告计划的命令提出了交叉上诉。两起上诉一并审理,法院认为,谷歌鼓励广告商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向目标受众展示广告。然而,法院从“搜索引擎运行”的背景和“互联网用户”的角度出发认为将商标用作关键词本身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DRS的申诉理由是:

-谷歌积极鼓励第三方使用DRS的注册商标作为关键字,以显示与侵犯其商标的网站相关的付费链接;

-将其商标“AGARWAL PACKERS AND MOVERS”作为关键字使用侵犯了其商标权;

-将其商标作为关键字使用导致互联网流量从其网站转移到其竞争对手的网站。因此,将其商标用作关键词侵犯了其商标权;以及

-谷歌通过确保商标侵权者的广告出现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SERP)而从侵权人处获利。

谷歌争辩称:

-它只是允许广告商使用关键字来展示付费链接,它并没有选择关键字;

-在广告计划中使用关键词并不等于《商标法》中的“使用”;

-即使承认关键字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这种使用也是由寻求展示结果的广告商进行的,并不等同于谷歌对商标的使用;以及

-作为中间商,谷歌受《信息技术法》第79条规定的安全港保护。

法院裁决

很难让人接受谷歌是一个被动的服务提供商以及只是允许广告商使用关键字,而自己却不使用。对广告计划的审查清楚地表明,谷歌的作用绝非被动。在广告计划中,谷歌积极参与促进将商标用作关键词。谷歌积极推荐可展示广告的关键字,这些关键字可能会带来更高的点击率。按点击付费(PPC)的收入模式表明,展示付费链接可能产生最高的收入,收费模式是每点击一次的出价和点击次数的函数。谷歌通过一段时间的搜索引擎运营,能够推荐点击(访问广告商的网站/网页)概率较高的关键字。

法院进一步指出:“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观点,即在广告计划中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仅来自广告商而非谷歌。我们拒绝谷歌参与广告计划仅限于为广告商使用关键词提供工具和技术框架这一基本前提。”

侵权指控涉及的是由谷歌运营的广告计划。据初步认定,谷歌是商标所有人商标使用的积极参与者,并且在选择侵权链接信息的接收者。

谷歌将这些商标作为关键字在SERP上显示付费广告,从而实现盈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谷歌实际上是将商标作为关键词出售给广告商。谷歌鼓励广告商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向目标受众展示广告。

谷歌不是一个被动的中间商,而是经营着一项广告业务,并对该业务拥有广泛的控制权。仅仅因为上述业务是在网上进行的并与其作为中介的服务相吻合,并不能使谷歌在广告计划方面享有《信息技术法》第79(1)条规定的利益。

不过,法院裁定,在搜索引擎运行的情况下,将商标用作关键词本身并不构成谷歌商标侵权。法院认为“搜索引擎不是目录服务。这种假设,即互联网用户在输入可能包含商标的搜索词时仅仅是在搜索商标所有人的地址,是错误的。互联网用户可能在寻找与商标相关的信息。他可能在查看与商标所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评论。他也可能在寻找竞争对手或其他提供或经营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人”。

法院的结论是,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本身是否会导致混淆的问题必须从这类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些人对其所使用的搜索引擎的功能一无所知,并且会盲目地认为SERP上的每一个广告都涵盖了他的搜索查询并与之相关联。(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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