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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和党众议员达雷尔.伊萨(Darrell Issa)正在推动《美国版权保护法案》(American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ACPA》)的提出,这项新法案将使版权所有人能够要求对外国盗版网站下达网站屏蔽令。一份讨论稿显示,该框架与今年稍早由众议员佐伊.洛夫格伦(Zoe Lofgren)提出的《外国反数字盗版法案》(《FADPA》)存在关键差异,不过这两项法案针对的都是域名服务器(DNS)解析器,这让几大科技公司忧心忡忡。
经过在海外打击盗版十余年的努力,网站屏蔽的推动又回到了美国本土。
今年早些时候,洛夫格伦提出了一项名为FADPA的新网站屏蔽法案。
随着盗版屏蔽工作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美国推出网站屏蔽法案或许只是时间问题。但这一过程耗时良久——距离上一部《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被否决已超过13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并非孤例。
除了《FADPA》以外,伊萨也在制定其自己版本的屏蔽盗版网站法案。虽然该法案尚未正式提交,但媒体获得的一份讨论框架草案详细阐述了其拟议框架。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该框架的初步草案,而不是最终法案。在正式提交之前(如果能够提交的话),可能会对文本进行多次修改。
《ACPA》草案
《ACPA》草案提出了一个简化的法院程序,供美国版权所有人阻止访问外国盗版网站或那些经过合理调查仍无法找到其美国运营商的网站。
网站屏蔽程序包括4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法院根据版权所有人提供的证据确定目标网站是否符合“外国盗版网站”的条件。这些证据将包括持续侵犯版权的证据、网站的外国所有权详情(或无法找到美国运营商)、盗版为其主要目的且没有重要的非侵权目的的证据,或其营销目的是诱导侵权的证据。
在第二阶段,法院可以签发屏蔽令,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DNS解析器等服务提供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阻止美国用户访问目标网站。这些命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12个月,但不会规定具体的屏蔽技术。
草案概述了第三和第四阶段,涉及如何维护屏蔽令以及必要时如何修改。执行屏蔽令的最后期限为10天,但版权所有人在针对直播活动时可以要求缩短期限。
《ACPA》与《FADPA》的差异
《ACPA》草案的大致描述与之前提出的《FADPA》并无太大区别。例如,两者都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DNS解析器,但也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例如,《ACPA》提议由美国司法会议制定一份特定地区法院法官名单,指定各地区巡回法院至少一名法官专门审理盗版屏蔽案件。屏蔽请求将经过上文提到的4个阶段的程序。
然而,《FADPA》依赖于标准的美国地区法院管辖权,并将通过对《版权法》第502A条的拟议修订设立“初步禁令”。
新的《ACPA》草案进一步提到,该法案将优先于州和地方法律,并授权政府问责局(GAO)就该法案的效力和影响向国会提交报告。
透明度与保护措施
该草案中还包括若干明确的透明度条款。例如,该草案要求美国版权局建立公开网站公示所有生效的屏蔽令。此外,版权所有人必须证明他们曾试图将侵权行为通知目标网站的运营商和域名注册机构。
该草案还对可被列入屏蔽令中的服务提供商条件进行了限制,将年用户数量少于5万人的服务提供商排除在外,或者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而言,将占美国市场份额1%或以下的服务提供商排除在外。咖啡馆、图书馆、大学和其他场所的运营商也将排除在外。
最后,草案直接提到了过度屏蔽问题。虽然应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但如果由于版权所有人的错误导致盗版网站以外的第三方网站被屏蔽,第三方可向版权所有人要求最高25万美元的赔偿。
DNS“面临风险”
伊萨提出的拟议框架不包括针对根域名服务器和顶级域名服务器的屏蔽措施。此外,根据针对小型提供商的一般排除条款,每年为少于5万名用户提供服务DNS解析器将获得豁免。不过,根据针对外国DNS屏蔽措施的评论,该提案可能会遭到一些反对。
本周,代表亚马逊、云闪付和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联盟(I2Coalition)发布了一份详细报告,并在网站上向公众发出了有关DNS屏蔽威胁的警告。
该报告详细介绍了世界各地DNS屏蔽工作的各种实例,包括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的盗版网站屏蔽行动。i2Coalition执行总监克里斯蒂安.道森(Christian Dawson)认为,这份报告敲响了警钟。
“DNS解析器是中立的基础设施,而不是审查工具。当政府利用它们来执行内容政策时,其结果就是越权、破坏和对开放互联网的长期危害”。
道森补充道:“我们建立了dnsatrisk.org是为了记录这些事件,并帮助全球社会用证据和清晰度进行地址。”
豁免与《数字千年版权法》
运行DNS服务器的公司并非唯一担忧的群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能也希望他们的担忧得到倾听。此前,曾有报道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希望获得追溯豁免权。
讨论草案确实提到了对任何屏蔽相关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以及对要求下达屏蔽令的权利人提出的版权索赔的豁免,只要这些行为适用于被屏蔽的网站。
“在屏蔽令中被列出的服务提供商,如果正在善意执行屏蔽令,则可免于承担因该屏蔽令所依据的外国盗版网站在屏蔽令发布之日或之后(若服务商是在命令发布后被添加进命令的,则以较晚者为准)发生的所谓侵权活动,而由获得该屏蔽令的版权所有人提出的所有版权侵权索赔。”
拟议的豁免权不会延伸至其他版权侵权索赔,这意味着不会对考克斯和Verizon等互联网提供商目前面临的与用户相关的盗版责任诉讼产生影响。
该框架草案还明确指出,该法案不会影响任何现有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责任索赔,也不会影响《DMCA》的安全港保护。
“除本法明文规定外,本法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作出的任何裁定,或修改或扩大《数字千年版权法》下的任何现有权利主张、责任或豁免,包括第512条规定的任何安全港的范围、保护和要求。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就《DMCA》或本法案之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任何新的责任或免责。”
尽管尚不清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正在寻求何种类型的追溯豁免权,但该框架草案并未提供更多细节。
总体而言,该草案描述了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计划,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透明度条款和对过度屏蔽的责任追究。尽管如此,将DNS服务提供商和潜在的“其他中介机构”纳入其中,在最终文本准备就绪之前就已经引起了多方反对。(编译自www.torrentfreak.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