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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1年签署(但尚未实施)的《反仿冒贸易协定(ACTA)》代表着美国、加拿大、欧盟、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以及韩国共同改革全球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合作成果。该协议的宗旨是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从“多边”的状态转换成一个区域性的协定。根据ACTA,各国的执法机构将会被赋予更大的权利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与商标制假和版权盗版有关的行为)。一旦正式实施,ACTA将会在全球范围内为数字执法工作带来全新的变化。

从该协定的缔约方来看,ACTA可以算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扩展协定。其带来的变化包括针对网络平台来开展更高强度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尚未实施该协定的原因在于其存在的三大问题会影响到消费者的隐私权。目前,审议中的协议文件之所以充满争议的原因如下:

ACTA的磋商程序是在缺少民主协商的情况下完成的。相关的会议从未认真考虑过各国议会以及公民代表的意见。在该协议于2010年对外公布之时,ACTA也只是经历了八次闭门磋商。

ACTA有可能会对消费者的隐私权、创新能力以及要求程序正义的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

拟议中的ACTA委员会将会设有非选举产生的官员。同时,委员会的会议也无需遵循已获得国际社会认同的透明度准则。

ACTA的条款

ACTA中的“一般规定”

如上所述,ACTA主要是作为对TRIPS的一种补充。因此,这个于2010年签订的协定中第一条就明确强调了ACTA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得与TRIPS项下的成员方义务有所违背。ACTA总共有六大章节组成。该协议为各成员方制定出了其应该针对版权盗版与商标制假行为所开展的执法工作底线。当然,与协议中的规定相比,各成员方也可以选择开展强度更高的执法工作。根据ACTA的第二条规定,TRIPS第一部分(目的与目标)的内容是可以完全适用的。根据TRIPS第七条的规定,其宗旨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并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使各成员方能够“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保障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有利于提高社会和经济福利。”

尽管ACTA针对反盗版和假冒工作制定出了知识产权执法准则,但是各成员方目前并没有义务去执行该协议的规定。根据ACTA,各成员方需要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如下:

第6条1款:各成员方必须要在受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时开展执法程序,并以此来确保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追索。上述执法策略必须是迅速和有效的,并且能够对后续的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落实上述执法措施的法规不得为国际贸易活动带来毫无必要的阻碍。

第6条3款: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展执法活动和进行惩罚时,有关各方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就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侵权行为和处罚结果必须是要相称的。

ACTA中的“民事执法”

为了确保公平与公正,每一个成员方都必须要给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去提起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根据第8条2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可以限制政府在未获得权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某些补救措施的权利。当然,这么做的前提是必须遵守了TRIPS协议中的第二部分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保护范围以及使用)。

根据ACTA第9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司法机构有权命令违法者“支付足以赔偿权利持有人因遭遇侵权而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金”。这种损害赔偿金可以包括损失的利润以及遭遇侵权的服务金额。就版权侵权而言,有关各方还需要针对下列事项制定出一套体系:预先设立的损害赔偿金;确定出足以赔偿权利持有人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金额的推导结论;额外的损害赔偿金(第9条3款)。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司法机构有权直接销毁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此外,相关的司法部门可以采取预防性的措施来阻止发生进一步的侵权行为(特别是那些会为权利持有人带来无可弥补损失的行为)并保护好可用来提起指控的证据。

ACTA中的“边境措施”

除了那些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ACTA还要求有关各方需要针对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来实施相应的措施。该协定中的第16条允许海关机构“主动采取暂缓放行可疑货物的行动,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持有人也可以要求其主管当局暂缓放行可疑货物。”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也可适用相同的准则。尽管允许海关机构自主采取查扣货物措施的理念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其只有在获得权利持有人遭到侵犯的足够证据后才能进行扣押。如果某一个成员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出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那么(相关的权利持有人)可以提出在国家出入境处对可疑产品进行查扣的请求。如果被查扣的货物最终被认定为是违法的,那么这些假冒或者盗版产品必须“要以非商业渠道来进行处置,以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损害”(第20条1款)。换句话来讲,光是进行查扣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遭侵犯一事证据确凿,那么各成员方可以向该权利持有人披露一些信息。

根据第22条,

有关机构可以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有关特定运输货物的信息,包括货物的说明与数量,以协助开展侵权货物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有关机构可以“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有关货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说明与数量,发货人、进口商、出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与地址,(如果已知的话)货物的原产国以及货物制造商的名称与地址”。

ACTA中的“刑事执法”

如果商标假冒或者盗版行为(包括故意进口此类产品)达到了商业规模,那么此时可适用刑事程序。此外,各成员方会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所有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均需要面临监禁以及罚款的处罚(具体规定以各成员方的法规为准)。

ACTA中的“执法实践”

尽管缺乏透明度是有关国家尚未实施该协定的主要原因,但是该协议中的第30条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提高透明度的目标。为了提高公众的意识,每一个成员方都需要公布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

支持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法律条款以及各个政府机构;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裁决;

为了保障一个专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所付出的努力。

“国际合作”是ACTA实现其主要目标的基础,各成员方之间能够开展国际合作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因此,任何人不得因产品原产地或者权利持有人国籍的不同而采取歧视性的措施。上述合作必须要“与相关国际协议保持一致,并遵循各方法律、政策、资源分配以及执法优先事项的规定”(第33条3款)。各成员方需要在彼此之间交换有关执法措施以及立法措施的信息,并以此来加强保护工作。如果某一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出了给予能力建设培训或者技术援助的请求,那么收到该请求的一方应该及时提供支持。

ACTA所遭遇到的阻力

如前所述,由于人们担心该协议会侵犯到个人的自由,因此ACTA尚未实施。从历史上看,几乎很少有国际协议会遭遇到这种程度的反对。这些反对意见并非源于商标假冒和版权盗版不应受到严厉惩罚的分歧,也不是国际协议无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反,拒绝签署该协议的国家真正反对的是其中的一些程序性措施。人们认为由于协议的谈判忽略了一部分民主程序,因此这是一份令人难以放心的协议。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以及欧盟都对ACTA执法政策中的模糊表述表达了自己的关切。这种缺乏准确性的描述会在法律层面上带来不确定性,诸如难以解释相关的条款,而这反过来也会威胁到数字自由以及网络中立原则,并给予知识产权持有人以不合理的权力。同时,ACTA委员会也引起了一些抗议。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签署方遵守ACTA的准则,并有权成立相关的工作组来帮助其履行职责。ACTA的反对者们担心特殊利益集团以及知识产权游说团体将会对这个受各国委派成立的委员会产生重大且不利的影响。针对ACTA所提出的抗议并不仅限于管理机构,同时还包括公开请愿。 2012年2月11日,全球数百万人聚集在一起参加了ACTA国际抗议日活动。尽管欧洲各大机构对此事的分歧较大,但是如果其签署国中能够有五个国家批准实施该协议的话,ACTA仍然可以生效。(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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