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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已正式生效,从4月28日起能够改善演员和其他视听表演者的收入状况。在新冠肺炎大流行的经济后果对文化生产带来负面影响的背景下,该进展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我们喜爱的电视剧和电影中的许多演员和其他表演者实质上都是零工,没有长期薪水、股权或巨大名声。《北京条约》帮助赋予这些表演者更多与其工作相关的权利,而这就会增加他们的个人收入。

  该条约旨在帮助视听表演者(包括影视演员、音乐人、舞蹈家及其他人),其中许多人在不稳定的经济环境下从事零散工作。该条约扩展了视听工作者与表演有关的权利,这可以转化为由转播带来的报酬增收——这一好处尤其关键,因为许多新制作都因新冠肺炎大流行而停摆。

  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3个月前印度尼西亚的加入,使其得到了关键的第30名成员的加入或批准。产权组织成员国于2012年在中国政府承办的外交会议上批准了该条约。外交会议于北京举行,条约因此得名。

  关于《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处理表演者对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支持为受益人以视听形式固定的表演提供五种专有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向公众提供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加入条约的成员应同意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条约的适用。特别是,每一缔约方必须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

  背景

  《北京条约》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中对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演员的保护针对数字时代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此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更新了对表演者(而非视听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但《北京条约》针对数字时代的更新对此构成进一步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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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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