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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商务委员会已发布《竞争法应用于知识产权的指南》(下文称为指南),以帮助企业了解如何将竞争法应用于知识产权的实施中。

根据《1986年商业法》,某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可免于被评估为违反竞争法和《商业法》。自2023年4月5日起,这些有限的例外被删除,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都会违反《商业法》。

商务委员会竞争事务负责人安东尼娅.霍洛克斯(Antonia Horrocks)称,委员会认识到知识产权与竞争在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以及提高消费者福利方面的重要性。

霍洛克斯指出:“我们知道竞争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利。竞争鼓励企业提供价格更低、服务更好、质量更高的商品,能推动创新和效率。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安排有利于竞争,有助于新产品的开发。然而,此类安排也能减少竞争、增强市场控制或促进卡特尔行为。”

竞争法如何广泛地应用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是相互补充的。他们的共同目标是促进创新与动态效率以及提高消费者的福利。知识产权法授予权利人专有权,为其提供对创新进行投资以及进行商业化运作的重要激励。竞争的过程也鼓励企业进行创新,以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然而,涉及知识产权的违反竞争的行为也和其他行为一样,会违反《商业法》。

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他产权不同。然而,在进行标准的竞争分析时应将这些特征纳入考虑范围,并不得要求采用根本不同的原则。因此,在评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法》时,委员会将采用与涉及其他形式的产权行为相同的竞争法原则来进行评估。

哪些类别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会违反《商业法》?

《商业法》的核心条款适用于如下涉及知识产权的违反竞争的行为:

第27条——大幅减少竞争的合同、安排或协议。

第30条——签订或实施卡特尔条款。

第36条——滥用市场支配力。

第37条与38条——维持转售价格。

委员会在指南中列出了一些存在损害竞争风险并因此违反《商业法》的行为,这包括:

-拒绝许可知识产权;

-限制性地许可知识产权;

-将专利的市场支配力延伸至专利保护期之外。(编译自www.miragenew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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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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