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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澳大利亚政府在2021年—2022年联邦预算中公布了备受期待的“专利盒”计划。如今,关于该计划的法案——2022年《财政法(澳大利亚医药创新税收优惠)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已被提交至澳大利亚议会。
该草案中列出了专利盒计划的拟设计方案。
新法案的推出对于行业参与者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由此他们在澳大利亚开展与医疗和生物技术专利相关的研发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将获得额外的税收优惠。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这一举措是对其在研发税收激励项目中追加的20亿美元投资(见关于研发税收激励在临床试验中应用的决定草案)的有力补充,也意味着该政府更加重视提高澳大利亚在领域研究的领先水平。专利盒计划的目的是通过鼓励企业在澳大利亚开展医疗和生物技术研发业务和专利商业化活动来保护和促进本土创新。
本文将对草案中提出的专利盒计划的结构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草案将对行业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
专利盒计划产生的背景
新法案对《1997年所得税评定法》(简称“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将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收入年度,为企业纳税人开展的、与在2021年5月11日后获得批准或授予的医疗或生物技术专利有关的研发活动提供税收优惠待遇。草案规定,利用符合条件的医疗或生物技术专利获得的普通和法定收入(统称为“专利盒收入来源”)可适用降低的税率。此类收入的税率将降至17%。
适用条件
企业纳税人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标准,才能享有专利盒计划的税收优惠。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所得税法第355-35条,企业纳税人必须是“研发实体”(即澳大利亚居民或通过澳大利亚境内常设机构经营业务的遵守双重税收协议的外国居民);
-企业纳税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医疗或生物技术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的独占性被许可人不符合此资格要求。
如果医疗或生物技术专利与澳大利亚医疗用品注册管理系统(ARTG)中包含的医疗用品相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那么该专利将符合资格标准:
-由专利专员授予的澳大利亚标准专利;
-由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美国实用专利;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欧洲专利。
符合标准的专利将被视为与ARTG中包含的医疗用品充分相关。ARTG中的医疗用品包含或由药物制剂(药物制剂已在完整的专利说明书中公开并属于说明书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范围内)组成,或包含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发明或药物制剂无需考虑治疗性产品的整体,相反只需是该产品的单一组成部分即可获得专利盒计划的优惠。“医疗用品”与澳大利亚《医疗用品法(Therapeutic Goods Act)》中定义相同,包括用于医疗目的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产品,例如血液制品和某些消毒剂。
优惠申请
为了享有专利盒计划的待遇,企业纳税人必须选择在纳税人被要求提交相关收入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之前或之时提交申请。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和生物技术专利,且不可撤销。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该步骤不具有可追溯性,也就是说,如果错过了一个收入年度必须选择申请的时间,纳税人将无法享受该收入年度的税收优惠。
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是在满足专利盒计划其他条件(例如收到里程碑付款)之前的一个收入年度获得的,那么在满足这些条件后,纳税人可以修改其所得税申报表,以申请对该收入的税款减免。在此之前,纳税人需确保前已经进行了必要的申请。
税收规则
根据专利盒计划,只有专利盒收入来源中属于企业纳税人开发医疗或生物技术专利的部分可享受税收优惠。该比例是通过以下来步骤确定的:
-确定构成专利盒收入来源的所有符合条件的专利;
-确定归属于这些专利的专利盒收入来源的原始收入合理分配金额;
-通过计算将分配后金额调整至可反映纳税人在澳大利亚的研发活动的水平;
-调整后金额的一部分被视为非应税收入和非免税收入(即不征税收入),通过计算不征税收入得出17%的有效税率。
专利盒计划的关联要求(nexus requirement)将上文所述针对研发的税收激励措施(包括现有的研发法律框架)作为确定合格研发支出的基础。根据关联要求,纳税人只能在其于澳大利亚产生的基础研发支出范围内享受该优惠制度。因此,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自主研发,而将研发工作外包给海外关联方或获得另一方开发的知识产权,则优惠必然减少。就后者而言,纳税人只有在获得另一方专利后对该专利发明进行改进的情况下才能受益。采取这种做法是为了保护利润不被人为地转移至澳大利亚之外。
主要影响
权利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盒计划的局限性。将其与ARTG上的医疗用品联系起来意味着那些希望利用税收优惠的人必须能够将研发活动产生的相关专利与这些医疗用品联系起来。
虽然新法案受到欢迎,但根据草案条款,那些希望获得税收优惠的跨国实体也必须看到潜在的高昂的税务合规成本,因为:
-税收减免要求必须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来确定归属于相关专利的专利盒收入来源的原始收入合理分配金额;
-根据澳大利亚的转让定价规定或一般反避税法规,任何可评估的收入都不符合优惠条件。
由于在对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估值时存在很多固有的困难,跨国实体在申请该计划时,必须准备合理可信的估值和转让定价文件,并确保这些文件不违反澳大利亚的一般反避税法规。
跨国实体可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专利盒计划中了解这些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希望专利盒计划的引入能够吸引对更多澳大利亚医疗和生物技术行业的投资,并防止企业选择在澳大利亚以外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
下一步计划
该草案已于2月10日进行了二读,目前议会未提出任何修改。一旦该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并成为法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最早可于2022年下半年开始享受专利盒计划的税收优惠待遇。与此同时,对医药和生物技术领域的企业而言,持续关注该法案的通过是必要的,如果法案以现有草案的形式通过,应考虑是否在提交相关收入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前选择专利盒计划。
最后,那些期待将专利盒计划扩展到医疗和生物技术发明之外的领域(如低排放和清洁能源技术)的观察家们可能会感到失望,因为政府在就这些领域进行了预见性的磋商之后,并未对扩展这项计划作出任何政策决定。(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