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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名为“2020年版权与互联网:对美国版权局关于《美国法典》第17编第512条颁布20年后效力的报告的反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杰罗德.纳德勒(Jerrold Nadler)首先解释称,听证会的目的是审查第512条(对版权和互联网各个部分如何相互影响起主导作用的重要条款)在当今的数字时代是否仍进展顺利。听证会上有6位证人向委员会介绍了他们对版权局报告的看法和建议,大多数人认为第512条不能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该主题是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近一年来一直在研究的主题。
纳德勒解释称,1998年,第17编第512条被作为《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的一部分颁布,当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目标:“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并建立能够促进有表现力的新作品创作的激励机制。”第512条规定了一种通知和删除制度,根据该制度,当第三方通过或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中使用了涉嫌侵权的材料时,版权所有者必须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然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下线涉嫌侵权的材料以限制其侵权责任。然而,自从第512条颁布以来,互联网发生了巨大且迅速的变化,这就需要重新考虑该条款是否“能够在这种新的互联网格局中有效地发挥作用,以及国会在1998年颁布该条款时所寻求的平衡在2020年是否仍将能够实现”。纳德勒指出,为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版权局最近发布了一份报告,“版权局得出的结论是,国会最初在颁布第512条时寻求的平衡现在已被打破……而版权所有人发现,在目前这样大规模侵权发生的情况下,第512条是无效的”。
艺术家最有发言权
最初,PLUS Coalition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杰弗里.塞德利克(Jeffrey Sedlik)曾在6月的参议院知识产权分委会听证会上作证。他指出,根据DMCA行使版权权利对于他这样的摄影师和美国许多其他创作者来说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他解释称,如果他向服务提供商发出撤销通知后收到反通知,那么第512条“仅允许在10天内进行面谈和聘请律师并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侵权内容将重新上线”。因此,除非他主动提交删除通知,否则根据美国版权法,他的照片“几乎得不到保护”,这样做非常耗时。塞德利克补充称,他同意版权局在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歌手兼词曲作者摩根.格蕾丝.基比(Morgan Grace Kibby)称,第512条不仅“没有起作用”,而且“正在削弱创造力,伤害我们的下一代艺术家,危及工人阶级音乐家的生存,并破坏创意产业的健康资金流动。它正在为那些未经授权的交易和使用创作者作品的非法服务开路,这从根本上破坏了我们所有人都赖以生存的、国会所设想实现的合法的网络市场。”基比还指出,试图保护自己的作品是如此困难,以至于她只能放弃尝试。她补充称,版权局的报告囊括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并提供了一些指导方针,“包括澄清谁真正有资格获得安全港保护,加强对反复侵权者的政策以及要求服务部门提高认识和采取行动”。但是,她表示,“服务提供商其实可以做更多事情”,因为技术正是他们的专业领域。
行业和用户代表呼吁采用更细化的方法
公共知识政策顾问梅雷迪思.罗斯(Meredith Rose)首先提到了互联网和2.29亿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性。他解释称,版权局的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些用户,“报告中缺少监督这些用户言论的机制,并且没有来自国会的辩论”。罗斯提出了3个主要问题:第512条在宽带问题上的立场已经过时,删除通知功能强大并遭滥用,以及实施自动执行机制面临现实困难。罗斯承认艺术家所面临的问题,但认为对于许多使用删除可能侵权内容的解决方案的用户来说,言论自由的影响更令人担忧。
的确,在监管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在网络上的使用方面,艺术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不得不承认删除通知的功能过于强大,对该功能的滥用记录颇多,滥用对合法言论产生的影响颇深。这种功能可能更快更强地解决版权侵权问题,但是对各方的保障措施却不平衡。
计算机与通信行业协会主席马修.施鲁尔斯(Matthew Schruers)在口头和书面证词中均指出,他关注的是“第512条的经济意义,以及为什么该报告未能充分反映用户的利益,尤其是针对滥用该条禁止言论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他进一步指出,“推广合法的反盗版替代方法所能取得的成果将超出实施报告的建议所带来的不可预测的结果。”他还解释称,企业必须在特定版权管理工具的功能与滥用法规的潜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版权联盟法律政策和版权顾问副总裁特丽卡.卡林顿(Terrica Carrington)表示,第512条的目标应该是适当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并激励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权利所有者之间的合作,以发现并解决侵权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认为该机制运行良好,而权利持有人确持相反意见,“很明显,这是因为双方的利益尚未实现平衡”。卡林顿解释称,这种不平衡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通知和撤诉程序的目的是“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一种更快的替代方案,可以取代向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的程序,从而防止合法分发的实物商品(如DVD、CD)副本在互联网上被非法分发以供人们下载”。她进一步解释称,如今大幅提高的下载速度和即时流媒体传输功能实际上使“防止大规模未经授权的复制、分发和展示”成为了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图书馆版权联盟认可第512条建立的平衡
图书馆版权联盟的法律顾问乔纳森.班德(Jonathan Band)在证言中表示,第512条的安全港保护对美国图书馆至关重要。他指出,联盟同意版权局的建议,即“国会不必考虑外国对网络侵权的处理办法,例如通知和永久删除程序、网络屏蔽措施等”。他表示,联盟清楚地了解到版权局“已认识到滥用通知和删除程序是需要国会引起注意的严重问题”,并敦促委员会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但他也解释称联盟“强烈反对版权局得出的结论,即国会在第512条中建立的平衡已经失衡,相反,他认为DMCA正在按照国会的设想工作”。(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