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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美国版权局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对关于向版权索赔委员会(CCB)提出小额侵权索赔的机构规定进行了修改。作为对法律界和版权界的意见的回应,美国版权局的最终规则旨在解决索赔人选择的CCB程序形式的争议,以及CCB官员在处罚违反证据规定行为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根据规则内容,该机构关于小额索赔程序的最终规则将于2月15日正式生效。

美国版权局于2022年5月首次发布了关于CCB现行程序和裁决后程序的最终规则。虽然设立的CCB《版权小额索赔执行替代法案》(“《CASE法案》”)允许最高1.5万美元的索赔金额,但2022年5月规则的某些方面为5000美元以下的小额损害赔偿索赔提供了简化的程序。CCB的小型索赔程序特点包括有限发现(limited discovery)、禁止专家作证和以非正式的初始和案情会议代替正式的听证会。

尽管2022年5月的规则是被美国版权局作为最终规则发布的,但该局仍然要求公众进一步对最新规则草案发表意见。在版权联盟和纽约知识产权法律协会(NYIPLA)分别提交了自己的意见之后,该机构于近期对最终规则进行了更新,其侧重点在于《美国法典》第37编第220条、第222条和第226条中的措辞。

版权联盟要求澄清有关违反证据规定的措辞

版权联盟的建议集中在对一些监管措辞的澄清上,这些措辞允许索赔人在从其提交索赔申请到向被索赔人送达初始通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改变其诉讼形式。在版权事务中代表艺术家利益的版权联盟担忧的是,拟议的监管措辞将允许索赔人从标准索赔变更为金额较小的索赔,但反之却不然。该组织还要求进一步明确在某一当事方违反证据规则后采取的救济措施的措辞,因为目前的措辞似乎排除了对其他当事方未送达或未提供的证据意见书的救济措施。

就这两种情况而言,美国版权局都接纳了版权联盟的建议,对第226条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即对金额较小的索赔程序进行了规范。尽管该机构澄清了一点,即索赔人可以在初次通知之前改变其诉讼形式,但鉴于《CCB操作手册》中提到了选择程序,该机构拒绝将这些更改扩展到其他监管措辞上。在澄清审判长可以对未提交证据和提交未向另一当事方披露的证据的情况采取同样的救济措施时,该机构指出,对这两种违规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采取的适当救济措施并不限于作出不利推论。

美国版权局拒绝在案情会议之前进行额外的情况说明

在对美国版权局最终规则的评论中,NYIPLA提出了与标准索赔程序和小额索赔程序同时进行有关的问题,这将增加CCB程序的成本和复杂性,该裁判所是最初作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而设立的。该律师协会还反对使用在小额索赔被索赔人提出超过5000美元的反诉时同时进行标准程序的监管措辞。该协会还建议允许当事各方提交书面答复,作为当事方可在案情会议之前提交的立场声明的一种反驳形式。

关于这一点,美国版权局确实采纳了NYIPLA的建议,即CCB应与各方举行会议,以确定是否对被索赔人超过5000美元的反诉采取单独的程序,还是使用标准或小额索赔程序的合并程序。不过,该机构拒绝了NYIPLA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该机构的结论是,为了应对更大的反诉而强制合并案件将破坏CCB诉讼的自愿性。同样,该机构也得出了另一个结论,即NYIPLA建议的额外情况说明将增加当事方的申请负担,并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这与创建小额索赔程序背后的初衷背道而驰。(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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