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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加拿大《专利法》和《商标法》修正案生效,客户及其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之间因为寻求或提供与发明或商标保护有关的任何事项的建议而进行的保密交流获得了法律的保护。有了这些修正案,与代理人(不论是否为律师)之间的交流就可以免于在法庭以及行政程序中被披露,这种法定特权类似于律师-客户特权或者民法对公证人的专业保密。

具体来说,《专利法》修正案规定,法定特权可以适用于以下交流:(a)出现在专利代理人注册簿上的个人及其客户之间的;(b)意在秘密进行;(c)为了寻求或提供与发明保护有关的任何事项的建议。与此相类似,《商标法》修正案规定,法定特权适用于以下交流:(a)商标代理人名单中的个人及其客户之间的;(b)意在秘密进行;以及(c)为了寻求或提供与商标、地理标志或第9(1)条禁止的其他特定标志的保护有关的任何事项的建议。

这些修正案为客户与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之间的交流提供了确定性,使得加拿大与其他承认特权的普通法国家在这方面保持一致。而且,修订案还规定,在其他国家受到特权保护的认证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的交流在加拿大也会获得特权保护,条件是(a)根据外国法该交流享有特权;(b)如果该交流由加拿大代理人进行,则可以满足加拿大法定特权的三个要求。

最后,两个修正案还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适用于2016年6月24日之前的交流,条件是这些交流事实上在2016年6月24日之前仍然保持保密。不过,这些修正案并不适用于2016年6月24日之前已经启动法院或行政程序的情形。(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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