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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立陶宛《版权法》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的目的是将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欧盟第(EU)2019/790号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立陶宛与包括奥地利、西班牙、希腊、法国、卢森堡、比利时和捷克在内的众多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未能遵守2021年6月7日的最后实施期限——根据欧盟要求,一旦《版权指令》生效,所有欧盟成员国都需要在24个月内将其纳入国家法律。本文将对立陶宛实施《版权指令》3项条款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进行介绍。

第15条——关于“极短的摘录”的定量解释存在问题

《版权指令》第15条要求各成员国为新闻出版商引入有关其出版物在线使用的相关或邻接权利。然而,与任何其他权利一样,新闻出版商的权利也有其实质性的限制,该指令规定,除其他外,该权利不适用于“极短的摘录”的使用。

立陶宛立法者决定将“极短的摘录”一词定义为“由125个或更少字符组成,不包括标题和空格”的摘录。这个定义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是用多个字符定义“极短的摘录”没有将视觉艺术作品或录音包含在内。此类问题可能会提交至欧洲法院(CJEU),该法院将不得不决定立陶宛对“极短的摘录”的定量定义是否准确地实施了《版权指令》第15条。

第17条——条款原始措辞未发生重大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立陶宛对备受争议且经常被讨论的《版权指令》第17条——该条规定了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主要以“原文复制粘贴”的方式进行了转换。

第18条——扩大适当和相称的薪酬的适用范围

《版权指令》第18条规定的关于报酬的适当和相称原则主要适用于作者或表演者与其制片人或出版商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然而,立陶宛的法律通过建立一种强制性集体管理机制来执行这一规定。事实上,该机制与强制性集体管理相类似,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也就是说,根据修订后的立陶宛《版权法》,如果作者的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则作者因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不可撤销并且不可转让的。然而,这种机制也并不是完全强制的,因为作者需要明确授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者的版税。但是,一旦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作者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均无效。这就是这种机制与强制性集体管理的区别,尽管它们有相似之处。(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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