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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打击假冒和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的建议》。该委员会表示,为应对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而制定的措施“工具箱”也适用于打击网络盗版。

大多数反盗版工具和机制,无论是对专门的在线平台,还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法律,都存在影响其功能的问题。

无论多么严格的法律,在最终实施时都可能过时,或者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够灵活、成本太高或根本无效等问题。技术解决方案可能面临合规性和监管问题,而盗版对手则无视所有这些问题。

对于权利人来说,成功的关键之一是在盗版者最脆弱的地方对其进行打击,即在盗版者依赖已经遵守法律并更有可能采取行动的企业提供的服务的地方。

欧盟委员会公布的这份建议(工具箱)正是从这一点入手,为执法工作提供指导,提出优先行动建议,并鼓励使用现有的反假冒/反盗版工具。

合作、协调和信息共享

该委员会表示,工具箱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通过推动良好实践和使用适当的工具和新技术,促进和加强权利人、中介服务提供商和主管机关之间的有效合作。

该建议重点在反假冒方面,但欧盟委员会在文本中指出,根据该建议制定的“大多数指导原则、良好实践和工具”在处理在线盗版内容时也具有相关性。特别是在线中介机构采取的自愿行动,“加强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以及信息和数据的共享。

根据欧盟法律以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宪章》")第16条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和商业自由,在各个层面开展合作和加强信息共享都是至关重要的,并应得到进一步促进。应确定良好实践,并向所有参与者推荐,包括电子商务市场、运输和物流服务提供商、支付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服务提供商、域名服务提供商等。第二,应鼓励进一步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这涉及所有主管机构,包括目前可能不具备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活动权限的市场监督机构,并进一步促进使用知识产权执法门户网站(IPEP)等专用工具。

支付服务、社交媒体平台

欧盟委员会强调支付服务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一方面,这些服务提供商是权利人活动的核心。另一方面,它们也可能被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侵权活动。欧盟委员会表示,为防止滥用其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应鼓励支付服务提供商实施以下良好实践:

(1)在其条款和条件中明确说明,如果发现(包括由主管机关发现)使用其支付服务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可以此作为中止或终止与卖方合同的理由;

(2)建立通知机制,允许权利人使用其支付服务向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发出通知;

(3)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建立信息系统,以便在一家支付服务提供商以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为由终止与从事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运营商的服务时,能够识别这些经营者在不同支付服务中从事的侵犯知识产权活动;

(4)与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交流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活动趋势的信息,并制定具体措施,以防止其服务一再被滥用,特别是在主管机关发现其服务被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情况下。

社交媒体服务提供商同样应防止其服务被滥用,包括通过建立系统来识别那些滥用其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人并对其采取行动。

域名注册机构/注册服务商

委员会的建议作出了自然假定,即当法律强制要求中间商或服务提供商采取行动时,他们应该作出符合标准的最低限度的回应。然而,当实体被要求做的更多甚至超越责任时(这似乎是工具箱中几乎所有建议的基础),服务提供商发现自己会“被鼓励实施”各种措施。(编译自torrentfreak.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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