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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欧盟委员会就将地理标志保护扩大到非农产品进行了多次磋商。最近,欧盟提出了一个用以保护依靠所在地区传统做法原创性和真实性的工艺品和工业产品的法规框架。
众所周知,欧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目前适用于农产品和食品,包括葡萄酒和烈酒,这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葡萄酒和烈酒的最小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要广。对于非农业产品,在欧盟范围内,仅有大约半数欧盟国家可提供国家层面的地理标志保护。2020年,欧盟成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日内瓦文本》)的创始成员之一。该协定允许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中也有规定的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原材料在原产地采购和加工,而地理标志只要求产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然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斯德哥尔摩文本》还是《日内瓦文本》,保护的资格标准都与该产品是否为农产品无关。但是,在欧盟范围内缺乏对非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下,以欧盟为基地的非农产品生产商只能依据《里斯本协定》来保护与这些产品相关的地理标志,前提是它们所在的国家是《里斯本协定》的成员国,并且允许对非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尽管如此,目前非农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通过集体商标在欧盟层面受到保护,例如手表等的瑞士商标或餐具等的索林根商标。然而,使用集体商标并不能使生产协会根据预先确定的欧盟一级标准认证质量与地理来源之间的联系,例如,欧盟委员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的2012-1151号法规(欧盟2012-1151号法规)。
一旦获得通过,拟议的非农产品地理标志法规将适用于工艺和工业产品,如天然石材、珠宝、纺织品、系带、餐具、玻璃和瓷器等。尽管拟议法规与欧盟2012-1151号法规具有相似的特点,但该法规是独立生效的,不是2012-1151号法规的修正案。为了从这种地理标志保护中受益,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主要侧重于源自相关地理位置的产品质量):
-来源于特定的地点、地区或国家;
-具有本质上可归因于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在指定的地理区域内至少发生了一个生产步骤。
位于欧盟境内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程序将涉及两个层面。首次申请需向申请人所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构提出,该机构将审查并启动国家异议程序。如果申请通过这一环节,那么国家主管机构将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欧盟一级申请,EUIPO将审查并启动全球异议程序。如果欧盟一级注册获得成功,那么欧盟内任何国家一级的注册都将被撤销,因为二者不可共存。欧盟一级的注册也将允许在非欧盟国家提出保护申请,只要这些国家是《日内瓦文本》的成员,并且允许对非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同样,非欧盟国家的注册人也可以申请欧盟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EUIPO将对此进行审查。
欧盟还提议,通过将此类条款纳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将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扩展到非《日内瓦文本》成员国的国家或地区。在这方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在与欧盟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两国最近都与英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英国签订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包含的条款的中心思想是,如果澳大利亚和/或新西兰扩大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例如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则可以就这方面与英国重新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尽管如此,目前英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仍然针对农产品和食品,包括葡萄酒和烈酒。(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