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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脱维亚议会已通过一项新的法律,旨在规范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保护的法律关系。

  该法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第2015/2436号指令转化为国内法。

  新法增加了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现已包括文字标志、图形标志、立体标志、位置标志、装饰标志(ornament mark)、颜色标志、声音标志、动作标志、多媒体标志以及全息标志。

  根据新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将假冒商品从第三国进口到拉脱维亚,即便此类商品不是为了投放到拉脱维亚市场进行自由流通,除非商品所有人或申报人能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其将商品投放到目的国市场。

  不仅自然人和法人,社会团体也能成为商标所有人,前提是他们能获得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包括经营业务,在法律上可成为原告和被告等。

  新法明确规定商标权是专有权,有别于民法中的动产,因此商标权能进行转让和质押等。

  该法还对商标侵权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权被许可人可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许可人提起诉讼需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如果商标所有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对专有权被许可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被许可人也可提起诉讼。提起此类侵权诉讼的时限为3年。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达成和解,潜在索赔人无权提起诉讼。(编译自www.njordlaw.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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