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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专利和实用新型注册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
新法律中有关专利的部分对申请人/所有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和与其进行电子通信作了规定,将会建立新的专利、实用新型和补充保护证书的电子注册簿,未来将引入电子文档。
在实体专利法领域,通过基本生物学方法获得的动植物现已不具备可专利性。尽管修订前此类方法已被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但原法律并未涵盖通过此类方法获得的产品。该修正案使保加利亚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8(2)条保持一致。
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也进行轻微修改。新法引入了合同减损的可能性,即除非雇主在收到其员工关于发明创造的通知后3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否则专利申请权将转移给该员工。该规则显然有利于雇主,雇主可在雇佣合同中延长3个月的默认期限。该规定似乎也为完全剥夺员工的专利申请权提供了可能性,但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后期的判例法解决。
专利审查程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不再要求申请人在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13个月内提出单独的检索和实质审查请求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在,所有费用(包括检索和实质审查费以及公示费)都需在提交申请时预先支付。因此,如果没有提交检索和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将会失去在公示和实质审查之前放弃申请的可能性。除非他们明确撤销申请,否则知识产权局将公示该申请并继续进行检索。过去,许多本国申请人因为不知道要提交此类额外请求的要求而错过了截止日期并失去了相应权利,这使恢复权利的请求数量增加。因此,该修改的目的是减少此类请求的数量并简化用户流程。
要求恢复权利的期限已大大缩短,从申请人得知到期之日起1个月,但不迟于到期日后的3个月。以前该期限是申请人得知到期之日起3个月但不超过到期日后1年。这项更改的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恢复请求的数量。
在实用新型领域,延期登记申请现在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提出。到目前为止,可以在申请日后的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有关统一专利的某些规定,但只有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时才能适用。(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