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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欧洲专利局(EPO)一样,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也强调,对待人工智能创新的方式应与对待计算机数学方法或系统一样。UKIPO于9月22日发布的《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引用的许多案例对处理计算机实施发明(CII)的人而言并不陌生。

UKIPO一贯的态度是,CII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主要考量因素是“有何技术贡献”。

指南详细讨论了一些主要的案例法,更重要的是没有回避一些关于人工智能可专利性的棘手问题,例如训练方法、训练数据和“核心人工智能”的可专利性。指南还浅谈了在人工智能专利申请中需要(或不需要)披露哪些训练数据。

指南可概述如下:

-在英国,所有技术领域的人工智能发明都可获得专利。

-人工智能发明通常是计算机实施的,或在某些方面依赖计算机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英国专利法将仅涉及数学方法和(或)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外。

-当人工智能发明执行的任务或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时,该人工智能发明不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外且可授予专利。

-当人工智能发明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如果其指示包含存在于计算机之外的技术方法,有助于解决计算机之外的技术问题,解决计算机本身的技术问题,或从技术意义上定义一种新的计算机操作方式,则人工智能发明有可能作出技术贡献。

-如果人工智能发明仅以硬件形式提出申请,例如不依赖程序指令或可编程设备来实施,则人工智能发明不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外。

-如果人工智能发明不披露技术贡献,则该发明将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外。如果人工智能发明所执行的任务或方法仅与被排除的主题(例如商业方法)有关且仅此而已,只涉及处理或操纵信息或数据且仅此而已,或对于传统的计算机来说只是一个更好或编写得很好的程序且仅此而已,无论发明属于应用人工智能、“核心人工智能”还是涉及以某种方式训练人工智能发明,这些人工智能发明不太可能作出技术贡献。

-当训练数据集用于具有技术贡献的发明时,训练数据集可获得专利保护。然而,对仅以数据集的信息内容为特征的数据集可能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外。

-与任何其他发明一样,审查员应根据Eli Lilly诉Human Genome Sciences案规定的原则评估人工智能发明或数据集披露的充分性。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指南对待人工智能可专利性的整体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老的”CII系统相似,但也有一些有趣的地方。

无论如何,这些新指南提供了一个关于UKIPO实践的良好概述,并展示了在英国专利制度中保护人工智能创新的可能性。毕竟,这种可能性可以为人工智能创新提供宝贵的保护。(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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