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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案》(以下称为2002年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地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正公平地分享因使用生物资源以及与之相关和附带的知识而产生的惠益。该法确保土著和本地社区(indigenous and local community)以公正公平的方式分享因使用生物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而产生的惠益。此外,该法还附带了一个三级分散管理制度,涉及国家生物多样性局(NBA)、邦一级的生物多样性委员会(SBB)和地方一级的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BMC)。
最近,《2021年生物多样性(修正)法案》(以下称为2021年法案)已提交至印度人民院(Lok Sabha,即下议院),旨在鼓励药用植物种植和传统知识的培养。特别是,该法案的出台旨在减轻合规负担、促进外国投资、鼓励创造有利于研究的环境、促进研究的快速跟进、简化专利申请提交程序并使某些违法行为非刑事化。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该法案旨在使印度的生物资源更容易获得,以促进科学研究并扩大印度传统医学系统的影响范围,但该法案对保护本地社区的权利产生了严重影响,并允许不受限制地获取并最终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将仅适用于印度人的编纂的传统知识从“惠益要求者”定义中删除
首先,该法案建议以如下方式对2002年法第2条中“惠益要求者(benefit claimer)”的定义进行修改:
(aa)“惠益要求者”是指生物资源及其副产品的保存者,相关传统知识(不包括仅适用于印度人的编纂的传统知识)以及与此类生物资源的使用相关的信息、与此类使用和应用相关的创新和做法的创造者或持有者。
在这方面,第一个关注点是用“相关传统知识”取代“知识”。然而,2021年法案和2002年法都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相关传统知识。因此,这可能导致把拥有生物资源使用知识的农民和森林居民排除在外,只将其称为现代知识。
第二个关注点是“不包括仅适用于印度人的编纂的传统知识”。编纂的传统知识概念在现行的2002年法中并不存在。此外,修正法案未作定义,没有对“编纂”和“未编纂”的传统知识作出任何区分,这将导致制药公司在未经监管机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使用“编纂”的知识,并逃避与本地社区分享利益的规定。此外,鉴于印度传统医学体系阿育吠陀(Ayurveda)、尤纳尼(Unani)和悉达(Siddha)已经进行编纂,修正法案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正在收集或种植生物资源供阿育吠陀、尤纳尼和悉达以及其他行业/部门使用的农民、森林居民和部落将不再被视为“惠利要求者”。因此,他们不会获得任何金钱和非金钱利益。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AYUSH(阿育吠陀、瑜伽和自然疗法,乌纳尼、悉达多和顺势疗法)产业或印度制药也不是传统知识的保存者。具体而言,在2018年Divya Pharmacy诉印度案中,北阿坎德邦高等法院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即所有外国和印度公司、机构和个人与当地社区分享惠益必须事先征得同意和批准。因此,有人指出,种植生物资源或拥有这些资源的重要传统知识的社区是“2002年法中的受益人”。此外,还有人指出,如果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没有对国内实体和外国实体作出任何区分,在此情况下,没有理由/要求在解释2002年法时作出任何区分。
此外,就AYUSH药物的制备而言,80%以上的主要原料——如药用和芳香植物——是从森林采购的。因此,拟议修正案将明显违反《2006年森林权利法》。重要的是,《2006年森林权利法》承认并授权村民大会(Gram Sabha)对任何进入森林的情况进行事先许可和批准。
将栽培药用植物排除在该法的管辖范围之外
根据2002年法第22条成立的SBB具有监管和咨询的权力。具体而言,SBB拥有监管权,可批准或拒绝印度人提出的对生物资源进行商业利用、生物调查和生物利益的请求。任何印度公民或在印度注册的法人团体、协会或组织,如打算出于上述目的获取任何生物资源,必须事先通知SBB(2002年法第7条)。此外,第7条列出了豁免类别,即该规定不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人民和社区,包括生物多样性的种植者和耕种者以及一直从事土著医学的人。拟议修正案的范围有所扩大,包括更多类别的人群、生物资源和专业类别。
将栽培药用植物从2002年法的管辖范围中豁免后,实体和公司使用不属于“野生”但属于“栽培”的药用植物可侥幸绕过审查。
此外,“生物利用”一词是2002年法的一个重要要素/部分,将其删除将排除许多商业活动,如特性鉴定和生物测定。
不受限制地获取生物资源
尽管拟议的修正案力求促进更多的外国投资和研究活动,但很明显,2021年法案中包含的拟议修订将允许在印度注册的外国公司和外国股东管理的公司在没有NBA审查的情况下获取生物资源。2002年法第3条第(2)款(c)项第(ii)点要求有任何非印度人参股和管理的印度注册公司也要事先获得NBA的批准,该修正案将其替换为“外国控股公司”,即《2013年公司法》第2条第(42)款所指的在外国人的控制之下的外国公司。但是,《2013年公司法》没有定义“外国控股公司”,而是定义了“外国公司”。拟议的修正案没有进行澄清,这将大量机构排除在该法的监管范围之外,导致生物剽窃。
弱化违法行为的惩罚
此外,违反2002年法某些规定将受到惩罚,从3至5年的监禁到与所造成的损害相称的罚款不等。这些罪行应由司法裁判官根据中央政府或任何主管机关(包括惠益要求者)提出的申诉作出裁决。修正案针对2002年法第55条提出了与处罚有关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修正案在拟议的立法中以罚款取代监禁,从而淡化了刑法条款,并且用一名联合秘书级别的官员取代法官(法院)来确定处罚。因此,这一变化将允许对生物资源进行商业利用的各种实体/跨国公司违反规定,并通过给予罚款来逃避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的执行。总而言之,将罪行非刑罪化可以传达一个信息,即违反2002年法的规定不是严重的罪行。
结论
鉴于上述解释的事实,现有形式的法案显然需要修订,以保持小农、部落和地方社区的利益。(编译自www.lexorbi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