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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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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缅甸规划和财政部(MOPF)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106条(c)款发布了第50/2023号通知《保护商标权的海关规则》(《海关规则》)。《海关规则》由3个主要部分组成:
  (1)向海关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商标;
  (2)申请针对涉嫌假冒的商品(可疑商品)的中止进口令;
  (3)中止可疑商品进口。

向海关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以根据《海关规则》保护其商标权。

海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申请符合《海关规则》的要求,该商标将在海关主管部门备案,负责人将在申请提交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

如申请不符合《海关规则》的要求,海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会命令申请人在7日内重新提交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证据。如重新提交的申请符合要求,负责人将会对该商标进行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商标在海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可每次续展2年。续展申请必须在到期日前的30日内提交。

针对可疑商品申请中止进口令

在海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海关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口或正在进口或将要进口到缅甸的可疑商品下达中止进口令。

申请可以以缅甸语或英语书写,并可亲自递交或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必须涵盖以下必要信息:
  (1)商标所有人(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注册号码、注册日期、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2)缅甸代理人的姓名、国民登记卡(NRC)号码、护照号码、地址、职务、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3)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实体,需提供公司简介;
  (4)关于可疑商品的详细描述;
  (5)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注册详情[知识产权局(DIP)颁发的注册号、注册日期、商标样本、商品规格及HS编码];
  (6)海关主管部门应发出中止进口令的理由;
  (7)申请中止进口的商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申请时还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DIP颁发给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证明商标侵权的文件和资料;
  (3)关于涉嫌假冒的商品的详细描述;
  (4)商标申请人/所有人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5)尽可能提供商标所有权公告。

如果海关主管部门命令提交任何申请文件的缅甸语或英文译文,申请人必须准备、核证并提交此类译文。

海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会审查相关申请及证明文件,然后在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相关申请是被接受还是被拒绝。

如申请不符合《海关规则》的要求,海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会命令申请人在15日内重新提交申请,并附上所需的全部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重新提交的申请符合所有要求,负责人会通知申请人。

中止可疑商品进口

如果负责人在对可疑商品进行检查后,发现可疑商品使用了假冒商标,则应颁发中止进口令,中止可疑商品进入缅甸或冻结可疑商品,并通知申请人和进口商检查被扣押的商品。

申请人必须向海关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交纳保证金,则主管部门负责人可撤销中止令。

如果进口商不认同中止令,可在中止令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知识产权法院(IPC)提出申请,要求IPC命令海关主管部门修改或撤销中止令。

如果IPC下达命令确认了被扣押的商品为假冒商品,那么进口商必须在IPC下达命令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主管部门支付储存或销毁被中止进口商品的相关费用,海关主管部门可以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如果进口商未能向海关主管部门支付上述费用,那么申请人必须向海关主管部门支付这笔费用。

海关主管部门可以保留保证金,直到IPC就进口商提交的申请下达命令为止。(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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