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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在越南生效。此外,根据越南政府2021年1月29日第10/NQ-CP号决议,该条约的规定将直接适用于越南。根据越南法律,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如果条约的规定足够明确和详细,越南将决定直接适用条约的全部或大部分规定,而不是颁布国内法或修改现有国内法以符合条约。因此,根据该决议,《布达佩斯条约》的所有条款将被直接用作国内法条款。

根据01/2007/BKHCN号通告,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如果无法描述或无法完全描述到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则需要向主管机构交存所涉生物材料。而且,此类主管机构必须由科技部指定或认可。但是,越南尚未发布此类机构的正式名单。通过加入《布达佩斯条约》,此类专利申请人现在显然可以在准备其专利申请时将相关材料保存于条约规定的国际保存机构(IDA)。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文件所指出的,《布达佩斯条约》的主要特点是,凡允许或要求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保存的缔约方,其必须为此目的承认任何向“国际保存单位”交存的微生物——无论该单位在该国境内还是境外。换言之,交纳一份保证金并在IDA保存一份生物材料就足以在该条约所有缔约方的国家专利局进行专利程序。

鉴于该条约的上述优点,越南的加入确实是有利之举,很受专利申请人的欢迎。越南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成员。根据CPTPP,越南将必须加入布达佩斯条约,这是其加入的原因之一。

当前越南一直在讨论的一个问题是——越南是否应该根据《布达佩斯条约》建立IDA,尽管这并不是条约规定的义务,但是也应该予以考虑。几乎所有的越南专家认为,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研究。(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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